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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短和延长抚养费给付期间的具体条件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3 阅读: 527次

导读: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的给付期间是从离婚之日起到子女成年之日止。例外情况可以延长或缩短给付期限。

缩短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

缩短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尚未成年但已经满了16周岁,并且有了独立的经济收入,可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延长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

延长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已经成年但仍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况。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应当负担子女的抚育费。主要指患有严重疾病、残疾、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不能参加正常就业的人。

(2)尚在校就读的;

尚在校就读的,父母应当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在校”指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对于在校就读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成年子女,父母没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对于“在校”的规定,不同的司法解释有所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为“尚在校就读的”;《婚姻法》司法解释㈠第20条及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意见》与《婚姻法》司法解释㈠之间存在着冲突,《意见》认为只要是在校学生,父母就有抚养义务;《婚姻法》司法解释㈠认为是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因为都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㈠是2004年颁布的,晚于1993年的《意见》,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㈠的规定,即对于在校就读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成年子女,父母没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父母应当负担子女的抚育费。主要指患有精神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生活在城镇的子女无就业机会尚处于待业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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