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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做的亲子鉴定能否成为必要证据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7 阅读: 467次

亲子鉴定就是利用法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是法医物证鉴定的主要组成部分。

1:我能在老婆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亲子鉴定吗?

网友提问:我是一家大型建筑公司海外分公司的一名技术工程师,常年在国外工作,只有每年春节时才能回到国内与老婆和儿子团圆。今年我儿子8岁多了,但性格、相貌一点都不像我,我怀疑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就想做个亲子鉴定。我私下打听了一下,说是亲子鉴定不是想做就能做的,必须打官司,有法院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信函人家才给做,请问是这样吗?我怎样在老婆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亲子鉴定,弄清儿子究竟是否我亲生的?

律师回答:您好,亲子鉴定并非一定要打官司,亲子鉴定分为个人亲子鉴定和司法亲子鉴定。

个人亲子鉴定是鉴定机构对个人的遗传基因所做的生物学鉴定,在取样环节,不需要公检法出具委托书,也不完全需要申请人提供身份证等证件和同意书,仅作为鉴定人亲权鉴定的一个凭证,并可作为证据之一,但鉴定流程、鉴定结果准确性是和司法鉴定一致的。

司法亲子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是我国主要的法律鉴定制度。具体要如何申请亲子鉴定及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您可以向鉴定中心进行咨询。

2:私下做的亲子鉴定能否成为必要证据?

一般不可以,因为私下做的亲子鉴定无法保证标本的确切性、及鉴定程序和亲子鉴定机构资质合法性,而不被对方当事人所认可。最好通过人民法院依据司法程序委托有相应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和鉴定人员。所做出的亲子鉴定结果才是真实,可信的。而被人民法院所采纳。

3:要求做“亲子鉴定”合法吗?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的主张成立。

4:拒绝做亲子鉴定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2条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人们对于直系血亲关系会格外重视,往往就亲子关系发生争议。在审判实践中,如当事人双方没有充足的证据让法官对需要裁决的有关亲子关系的事项作出确认,就需要借助科学的办法—DNA亲子鉴定技术来甄别亲子关系是否存在。该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几近百分之百,但有的当事人一方出于利益关系的综合考虑,拒绝做亲子鉴定。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能否推定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对此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作了如下规定: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在审判实务中,该司法解释会被灵活化运用。真实的血缘关系并非亲子关系成立的唯一要素,从亲子关系的安定,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和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对于提起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的当事人主张是否支持不能机械的以本司法解释的第2款来简单对待。对于有迫切抚育需要的未成年人,则应果断适用本条司法解释第2款之规定,判决确认亲子关系,以保护未成人利益。但对于请求认领已经跟随母亲另组家庭生活的未成年人为其亲生子女的当事人,法院会在具备本司法解释第2条的情况下,还会权衡支持其诉讼请求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该子女是否已经被继父通过法律程序收养,及主张认领非婚生子女的一方是否曾因虐待,遗弃子女被判刑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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