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的纠纷要怎么解决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0)高民初字第224号
原告李爱涛,×年×月生,汉族,高碑店市梁家营乡苑辛庄村农民。
委托代理人文运申,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艳茹,同上。
被告李树茂,×年×月生,汉族,高碑店市梁家营乡苑辛庄村农民。
被告赵贺香,成年,汉族,住×××。(李树茂之妻)
委托代理人张秀丽,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爱涛与被告李树茂、赵贺香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及双方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3年4月13日经中间人李士瑞介绍确立了赠养关系并由苑辛庄村委会作证签订了赠养协议,确立了父子关系后原告和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矛盾不断。98年5月原告接前任女友来家过节在将其送回家时原告想买些东西给女方,被告之妻买了3斤苹果,原告见太少,便自做主张买了一箱桔子回家,后便如实告知被告,但被告夫妇大发雷霆,训斥不休,导致原告自尊受挫,自杀未遂。98年5月原告因患阑尾炎住院手术,手术后十天未痊愈,被告之妻便冷言相对,让我速回工地,由于身体没有完全恢复,落下了后遗症,原告结婚后矛盾逐步升级。原告在被告之家生活时在外打工挣的工资共计4万元,全部交给被告。96年把被告原有的砖坯房翻盖成现在的五间新瓦房,价5万余元,置买了被告屋中的组合家具、沙发、自行车、方桌、椅子六把,99年盖西棚子两间,现有砖10000块和价值2000元的木材、春秋两季收获的玉米和小麦,且有存款。原告与被告已无法维持赠养关系,请依法解除与被告的赠养关系,合理分割家庭财产。
被告辩称:
(1)我同意与原告解除父子关系,原告李爱涛本名桑洪涛,生于×年×月×日,93年我刚见他时尚不满16岁。在狮后街砖打工,缺吃少穿的情形令我十分同情,因膝下无子,经中间人李士瑞说和,并由村委会做证,我们就签了赠养关系协议,从那天起,我就拿原告当亲生儿子,不仅生活上体贴照顾还将自己的全部手艺用三年的时间传授给他,原告学徒时每月只挣120元,从93年到97年共挣工资14485元,可原告仅结婚就花了17000多元,还不要说看病的4589元。回内蒙探亲及办理生母丧事花900多元,再加上原告的吃喝及日常花销,为原告我日夜操劳,至今为原告背负着为给其结婚欠下的15900元的外债,可原告并未兑现将我当做父亲孝顺的许诺。在学会手艺,娶妻后,就将我这不再有利用价值的所谓父母一脚踢开。我也寒透了心。所以同意解除与其的父子关系。
(2)原告无权分得我的家产,并应承担相应的债务,我收留原告的目的就是为了在自己年老时能有人照料,可时至今日,我才40多岁,无论出外打工挣钱还是家里干活都比原告强,这几年他根本没有为我尽过孝的,就没有理由与我分家产,反而我把他扶养成人,帮他成家立业,他理应将为他借的债还清。请法庭体谅我这么多年为原告付出的心血。做出公正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经李士瑞介绍于1993年4月13日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内容为李树茂与李爱涛自今日起为父子关系,以后父爱子孝,家庭合睦,共享天伦之乐。李树茂夫妇年老力衰,生产力弱之时,李爱涛需担负起养老送终义务。李树茂百年之后李爱涛便成为其养父母的继承人,其生父母的赡养义务既终止。协议并由中间人李士瑞、村委会人员李怀全、时风明、李文明、李怀连、李树深,原告李爱涛及其生父桑永德、被告李树茂签字及手印。双方订立协议前,被告家庭成员有被告李树茂、妻子赵贺香、养女李爱华(1987年10月21日生人)。被告的家庭财产有二间斗砖土坯房及一些生活必须品、1万块砖。被告称原告来之前就已备下3万块砖,但又证据不足。
双方订立协议后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并向被告李树茂学木工手艺,随被告外出打工,所挣工资由被告支取。被告赵贺香在家收拾农活,被告养女李爱华上学。通过双方共同劳动,增置的财产有96年正月拆除原来旧房三间翻盖北房五间及围墙。99年大秋时盖西配房两间(顶子是石棉瓦的),盖房剩余砖1万块、沙发一套、组合家具一套、椅子6把(原被告共同制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