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农民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标准认定是什么
在当前的审判实务中,对打工农民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标准认定,一般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按其农民身份对待,离婚时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按当地上一年农民收入计算。理由是打工农民毕竟是农民,尽管在外打工,其身份仍然是农民,家中有其责任田,有农村的收入,在外打工只是临时性的,所以应按农民收入计算其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标准。
第二种情况是按打工农民当时的月工资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理由是尽管其是农民身份,但已不再从事农业劳动,而是在企业工作,每月定期领取、一定劳动报酬,可视为非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入。所以离婚时,应按其月工资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
第三种情况是既不按当地农民上一年的收入为标准,也不按其月工资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而是在二者之间,根据子女的需要,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选择一个具体的数目来确定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标准。理由是因为打工农民身份的特殊性,即有农民和工人的双重性,说他是农民,但不参加农业生产劳动,而是从事企业生产劳动,定期领取一定劳动报酬;说他是工人,在农村有其责任田,而且还是三十年不变。所以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在当地农民收入和其工资收入二者之间选择一个标准来确定。
上述情况看似都有一定的道理,但都有不当之处。第一种情况,对打工农民离婚时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按当地上一年农民收入计算,如果该农民系在外短期打工,也就是农闲时外出挣钱,农忙时回家从事农业生产劳动,这种情况下适用该标准并无不妥;但如果是长期(这里长期主要看其在外是否有固定的工作单位、固定的工资收入)在外打工,再按其农民收入作为计算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就有失公平。如孙某诉其妻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及婚生八岁男孩由被告抚养等都没有意见,只是对孩子抚养费的计算标准存在争执。孙某在北京打工已四年了,每月工资1600元左右,黄某在家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管理着五亩责任田,上一年当地农民全年的收入是2000元。计算子女抚养费时,如果按农民全年收入的25%算,孙某每月应支付黄某子女抚养费42元,到孩子18岁共支付给黄某抚养费5000元,孙某三个月的工资就基本上够厂。这样计算不论从子女生活费的需要考虑,还是从孙某的负担能力考虑,都是偏低的,这不仅加重了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负担,而且也损害了子女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对第二种情况,对打工农民离婚时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按其工资收入计,也有明显不足之处。因其既然是打工农民,其身份还是农民,而且在外打工的情况随时会出现变化,如果单纯以其工资标准计算子女抚养费,标准过高,也会损害打工农民的合法权益。再如上述案例,如果按孙某的工资标准的25%计算子女抚养费,孙某应每月支付黄某子女抚养费400元整,到孩子18岁共支付给黄某4.8万元。这里且不说支付标准已大大超过子女生活的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如果孙某工资减少或者回家务农,仍然以该标准支付,显然不合理。
对第三种情况,是在第一、二种情况之间选择一个数额作为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标准,看似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实则是和稀泥的工作方法。还是以上述案例来说,孙某支付子女抚养费如果按农民收入计算应支付给黄某5000元,如果按孙某的工资计算应支付给黄某4.8万元,在悬殊数额之间选择一个平衡的标准,又不能平均折合,对法官来说,实在是勉为其难。同时,这也为枉法裁判提供可乘之机。
若悠网笔者认为,对打工农民离婚时子女抚养费支付标准,应以打工一方当时的工资标准计算抚养费,并定期支付(半年一支或一年一支),如果打工一方自愿,也可以一次性交付。如果是判决结案,应在主文后注明:女口果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情况发生变化,可重新要求变更子女抚养费支付标准。
首先这样确定子女抚养费标准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在这里还要注意一点,如果一方工资过高,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千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要考虑子女需要和当地生活水平,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也就是说不一定限制在20%和30%之间。同时有特殊情况的可提高或降低的规定,为支付子女抚养费一方因情况变化而重新提出变更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