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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变更抚养权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7 阅读: 413次

法律对变更抚养权是如何规定的

《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5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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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在河南省中牟县一所小学,10岁的李某某和同学一样,每天背着书包上学、回家;在千里外的广州,她的父母围绕她的抚养权已争夺了5年,期间,她先后3次被变更抚养。日前,天河区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纠纷。

第一次:父母离婚归妈妈抚养

女儿1994年出生在广州,爸爸李某是一位潜水员,妈妈胡某没有固定的工作。因为胡某怀疑李某在外面有“二奶”,李某则说胡某对他和父母都不好,两人常常争吵。

1999年,两人上法庭离婚,双方都要求抚养小女儿。2000年3月1日,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胡某两人离婚。考虑到女儿“年纪尚幼”,法院将她判给了妈妈抚养,李某每月支付350元的生活费直到女儿18岁为止,医疗费、学费凭单据由两人分摊。

第二次:妈妈放弃抚养女儿

“胜诉”的胡某反而不服,提出上诉:她说“自己没有能力抚养”,女儿应给李某。

为什么短短的十来天内,胡某就要放弃女儿呢?昨天,胡某痛苦地向记者道出了原委:“那时我没有房子,又要面临着下岗,父亲生病住院,我没有能力抚养女儿呀。”

当年12月22日,广州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小女儿的抚养权发生了变更,女儿从此要跟爸爸生活了。

第三次:妈妈打114千里寻女

抚养纠纷还仅仅是个开始。一年多后,胡某向天河区法院递交诉状,再次要求变更抚养权。胡某说,女儿判给了李某,但他一直没有履行抚养义务;相反,女儿一直跟着她生活。2001年8月26日,李某以带出去玩为由将女儿接走。后来她才知道,女儿被李某带到了河南中牟县的老家,由他的一个朋友帮忙抚养,并在当地上了学。“我通过查当地的‘114’台,才找到女儿就读的学校。我不忍心女儿在那么偏远的地方读书。”

李某当然不同意。他说在两人离婚后,胡某常带着女儿到他单位和住处吵闹,伤害了女儿的心灵。他把女儿带到老家,也是考虑到女儿和爷爷、奶奶的相互思念。

这一次,李某没有到庭,法院判决变更女儿的抚养权。李某不服,但上诉被驳回。

第四次:10岁女童自己做主

官司胜诉了,但胡某没想到判决无法执行———女儿坚决不肯跟她一起生活。

在天河区法院的一份询问笔录中,女儿告诉法官,“我同意跟爸爸一起生活。跟妈妈一起生活总是生病,妈妈晚上总是带我去爸爸那里吵架。”

今年7月20日,李某向法院递交诉状。到了这地步,胡某不再强求抚养女儿,但前提是女儿必须回到广州。胡某强调,这样可以让女儿生活得更好、教育得更好。

日前,经过天河区法院法官的努力,历经5年的抚养权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女儿归李某抚养,胡某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到18岁止。目前女儿还在河南读书,双方协议一致同意在今年12月30日前在广州联系好学校,让女儿下学期回到广州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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