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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抚养问题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2 阅读: 475次

由于经济发展、社会环境的影响,农村离婚案件在现阶段成上升趋势,其中多涉及子女抚养问题,并且容易成为案件争诉的焦点和难点。如何让子女的生活不受到影响,如何更好的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长,笔者将以目前相关法律规定的抚养方式、抚养费数额及给付期限及方式、抚养关系变更、抚养费变更为基础,结合当今农村离婚案件的实际情况,对当今司法实践中农村离婚诉讼案件所遇到的相关抚养问题进行分析,并给出有益建议。

当今社会离婚率日益上升,农村离婚案件呈逐年递增约占离婚案件的20%-30%。此类案件中,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容易成为案件争诉的焦点和难点,因此备受关注。离婚诉讼中,双方有的争夺子女的抚养权,有的相互推诿都不想抚养子女,严重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抚育孩子是每一个父母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接受抚育也是每一个未成年子女从造物主那里获得的“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人权”,是一项无须证明,无须规定的权利。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一个社会得以延续和发展的前提。因此,各国的婚姻法或者抚养法都对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问题特别重视,我国的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也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不便之处,笔者将结合农村实际情况,为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履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做出分析并试图提出建议。

【我国目前抚养问题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父母离婚后,原有的家庭格局被打破,抚养问题随之而来,抚养一般理解为抚养、教育,具有亲权义务负担的意义。抚养问题在法律上具体体现为抚养方式,抚养费的数额,给付期限及方式,抚养权的变更和抚养费的变更。

(一)抚养方式

父母离婚后,子女由谁抚养,关系到子女的切身利益。离婚后,子女抚养有两种立法模式:一是单方抚养模式,是指离婚后法院判决子女由父或母一方单独抚养;一是轮流抚养模式,在符合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在我国婚姻法制度中就存在两种抚养方式。

根据2001年《婚姻法》第36条第3款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而在《子女抚养问题意见》的司法解释中又详细地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法律规定具体且易操作。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若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相似,可考虑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情况,对十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发生分歧的,应该考虑子女的意见。

(二)抚养费的数额、给付期限及方式

《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分,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依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计算子女抚养费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具体的计算方式为:有固定收入的,按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依据当地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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