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费判定后是否可以请求变更
案例:
小何今年34岁,8年前与前夫在老家宁波离婚,法院把他俩儿子的判给了前夫,小何则每月支付800元作为儿子的抚养费。4年前,小何只身来到上海,在虹口区的一家酒店打工。
小何承认自己是个有“野心”的人,当初就是嫌前夫没出息才选择跟他离婚的。而她也凭着自己的刻苦,半工半读考出了会计上岗证,一年半前在该酒店担任了会计。
她感慨地说,当她在迎来一份体面工作的同时也迎来了第二次婚姻。新婚生活是甜蜜的,不久之后小何怀孕了。谁料,新生儿有先天性脑瘫,孩子刚出生就被送进暖箱,2个月后才抱回家,这短短2个月,花去了家里2万多元。
小何说,现在她已经精疲力竭,接下来孩子的治疗费要花多少钱,她连想都不敢想,而与前夫所生养的儿子每月所必须要承担的抚养费也压得她喘不过气来。
经过再三权衡,她想减少些费给前夫。可是当初这个抚养费是法院判下来的,不知道能不能再变更。
虽然子女抚养费当初是法院判的,但根据小何目前的生活情况,仍可对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提出更改。
分析: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关法律还对“一方生活困难”做了解释,即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