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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变更小孩抚养权应该去哪个法院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7 阅读: 435次

依据法律的规定,孩子归一方抚养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取得抚养权,而抚养权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变更的,例如抚养人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时等,那么起诉变更小孩抚养权应该去哪个法院?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起诉变更小孩抚养权应该到什么法院

[案情]

刘先生与邓女士于2002年在福建厦门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刘某,后因邓女士有外遇,双方遂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刘某由刘先生抚养。2005年,刘先生因涉嫌抢劫被厦门市公安机关关押,刘某于是暂时由其祖父母监管。2005年11月,居住在湖北武汉的邓女士以刘先生被关押没有能力履行对刘某的监管责任,对刘某身心健康不利,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为由,诉至武汉市人民法院。法院向刘先生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刘先生在法定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此案应由厦门市人民法院管辖。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应由武汉市人民法院管辖,驳回刘先生的管辖异议。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邓女士住所在武汉市,应有武汉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种意见认为,武汉市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刘先生的管辖异议成立。民诉法规定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并且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评析]

小编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院民诉意见第10条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刘先生的原住所地、现被羁押以及被监护人刘某住所地都在厦门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内,因而应裁定刘先生管辖异议成立,将此案移送厦门市人民法院受理。况且本案由厦门市人民法院管辖更方便审理。

二、变更抚养权起诉书格式

民事起诉书

原告:王××,女,1969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人,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被告:周××,男,1963年×月×日生,汉族,北京市人,××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小区×单元×号。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婚生女儿周小×由原告抚养;

2.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00年6月×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儿周小×由被告抚养。

由于小孩系女性,且被告一直未再婚。随着小孩的生理发育,周小×亦感觉到不便与被告共同生活。而被告一直忙于自己事业的发展,无暇顾及小孩的生活与学习不说,甚至有酗酒恶习,每每回到家便对女儿进行打骂,对小孩的健康成长非常不利。

为使小孩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特请求变更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2000元生活费。变更抚养权后,原告能够保证被告的正常探望。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

20××年×月×日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起诉变更小孩抚养权应该到什么法院”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起诉变更孩子抚养权的,应该到被抚养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欢迎到若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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