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与功能的
网友提问:如果我的老公有婚外情的事实,我申请离婚是不是可以要求其对我进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呢?
荆州律师解答: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2001年新修订后的《婚姻法》所确立的一项新的离婚救济制度,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调整这一问题的制度,日本民法中又称其为离婚抚慰金制度,有时亦称为离婚原因抚慰金制度。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对离婚本身而产生的精神痛苦的赔偿,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对这种离婚本身进行安抚的慰抚金。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确定之性质有以下三点根据:
1、以财产方式作为主要救济手段
就广义而言,精神损害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但其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救济方式是赔偿损失即以由侵权人向受害人给付财产的基本形式,救济受害人受到侵害的权利。对于财产的损失用赔偿方法救济,是财产救济手段,对于非财产的精神损害用赔偿方法进行救济,仍然是财产救济手段。
2、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仍然是填补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多种功能,如补偿功能、惩罚功能、抚慰功能、调整功能等等,但是作为财产赔偿,其基本功能必然是填补损害。就财产损失而言,赔偿的目的完全着眼于填补损害。精神损失是无形损害,绝大多数的精神损害无法用财产的标准加以衡量。但是,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就是以财产的方式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对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失和精神痛苦的赔偿,具有明确的填补损害并使该损害得到平复的功能。在这一点上,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有所不同,但就填补损害的基本功能而言,却是一致的。
3、我国民事立法明文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之一是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两个条款均规定有“赔偿损失”,这里的赔偿损失与该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责任方式中的“赔偿损失”系同一概念。因此可以理解我国的赔偿损失责任方式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这样可以构成一个逻辑分明、层次清楚的完整赔偿结构。既然如此,确认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根据。
需要注意的是,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本质上是一种财产赔偿责任,指的是在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时,以金钱的形式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我国侵权责任制度包括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三种责任,他们在本质上都是财产赔偿责任,不能将财产赔偿责任与财产损害赔偿予以混同。
三、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
精神损害赔偿金,又成为抚慰金,是一种特殊的赔偿金,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双重功能:一是从经济上填补损害;二是抚慰无过错方因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而承受的精神上的痛苦。对于精神损害而言,不能完全客观的以金钱计量和赔偿,所以,给付抚慰金,除尽可能的填补损害外,更重要的是使受害人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平息其怨愤、报复心理。三是制裁、预防违法行为。抚慰金制度既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也对其他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具有警戒和预防作用。具体来说如下:
1、补偿功能。过错方违反婚姻义务,侵害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造成其精神损害,尽管精神损害不是现实的、有形的损害,不能直接以金钱来衡量,但毕竟是一种损害事实。以财产方式补偿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受害人的精神痛苦,补偿其精神利益。
2、抚慰功能。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还具有抚慰受害方的心灵,减轻其痛苦的作用。虽然人的精神损害是难以用财产补偿的,但是财产毕竟还是有价值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人的需要,如报复心、法律公证感的丧失等。金钱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是民法唯一可以采用的给受害人以满足的方法。这种需要的满足,恰恰是为了平复受害人精神创伤,慰藉其感情的损害,通过改变受害人的外环境而克服其内环境即心理、生理以及精神利益损害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恢复身心健康。因此,精神损害的抚慰功能也是客观存在,不容忽视的。
3、惩罚功能。让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婚姻法》对漠视配偶利益,违反婚姻义务和婚姻行为准则的行为的谴责和惩戒。法国学者里培尔指出:“当法官为了确定赔偿的数额,去考虑被告人过失的重大性和财产状况时,实际上,在赔偿的形式下隐藏着惩罚。”这种制裁不仅是对侵权人的惩罚,对他人也起到警戒和预防的作用。使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过错行为将产生的损害后果,以减少此类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以上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与功能的介绍。我国法律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意义重大,它有利于防止或减少婚姻关系在存续期间的过错行为,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提高婚姻质量,进一步提高当事人的人格独立、民主、平等意识,增强权利意识,而这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政治,以及形成和谐安全的社会秩序所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