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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6 阅读: 408次

提到离婚,我们不免会想到原本恩爱的夫妻因为种种原因导致婚姻的破裂,而在离婚中,最重要的步骤之一就是离婚损害赔偿,考虑到大家对离婚损害赔偿还不是很了解,今天,若悠网小编为大家具体介绍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欢迎大家阅读。

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无过错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时,可以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无过错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同样不予受理。如果无过错方做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在这个离婚率越来越高的时代,法律武器对于保护个人利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大家阅读完文章,如果对文章还不是很了解,希望大家到若悠网找专业律师进行专业的咨询,也可以直接委托若悠网律师进行问题的解决,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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