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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可否再诉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7 阅读: 424次

协议离婚后可否再诉精神损害赔偿

协议离婚后不能再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离婚手续已经办完,不能再起诉离婚问题。如果再起诉只能以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这个情况下很难支持你的主张,并且也很难有这个方面的证据。

【网友询问】

我与陈某于2012年10月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陈某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对我大打出手。在朋友的劝说下,我决定与陈某离婚。2013年4月3日我与陈某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2014年5月16日,我以在婚姻存续期间,陈某对我实施家庭暴力,使我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我向陈某要求赔偿我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律师回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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