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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胞胎非亲生,离婚可以要赔偿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1 阅读: 436次

孩子是父母生命的延续,是天赐的珍宝,可是如果突然有一天得知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那简直就像是世界上最大的悲剧砸在了自己头上。近日,就发生了一起双胞胎非亲生的离婚案件,那么,双胞胎非亲生,离婚可以要赔偿吗?法律依据是什么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事件介绍】

惊喜:新婚妻子怀上双胞胎

2010年上半年,王某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费某。费某长得非常漂亮,王某对她一见钟情。在王某的追求下,双方很快进入热恋。

两人于2010年下半年就同居在一起生活。生活一段时间后,两人相处很愉快,在见过父母之后,两人做出了共同决定,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生活过得很甜蜜。很快,更大的幸福来了,费某发现自己怀孕了。

得知这个消息,让一直期盼着小孩的王某激动不已。两人到医院检查时,医生告诉两人一个更大的喜讯:费某所怀的是一对双胞胎,而且双胞胎的发育状况良好!

王某在得知妻子怀上双胞胎后,不仅让她辞去工作专心养胎,还专门请来家人照顾她的生活。

愤怒:双胞胎女儿竟非亲生

2011年初,费某生下了一对可爱的双胞胎女儿。初为人父的王某兴奋不已,对妻子也更加温柔体贴。

双胞胎女儿的出生,生活压力的增大,再加上两人婚前缺乏了解,生活中有了一些争吵。不过,为了保全这个完美的小家庭,王某付出了更多的努力,希望生活得更好。

然而,随着两个女儿一天天长大,王某的朋友们发现,两个孩子与王某不像。很快,“两个孩子不是王某的”流言就传开来。起初,王某对这些流言并不理睬,但说的人越来越多,他的心里就种下了怀疑的种子。

今年1月,王某瞒着妻子,带着两个女儿的鉴定样本来到合肥一家亲子鉴定中心,看看自己是否与孩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很快,鉴定结果出来了,结论为“依据DNA分型结果,两个被鉴定人与委托人之间均无亲生血缘关系”。

拿到这个结果,王某顿时傻眼了,养了5年的女儿竟然与自己没关系。也因为此,夫妻二人的关系开始恶化。

离婚:向妻子讨十万抚养费

今年2月,王某与费某的日子实在过不下去了,走上了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

庭审中,费某希望法院解除自己与丈夫王某的婚姻关系,两个女儿由自己抚养,但要求王某必须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两小孩成年时止。同时,还要求法院分割王某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对于这段婚姻,王某也不愿意继续了。

庭审中,他向妻子费某提出了索赔,要求妻子支付自己近5年抚养双胞胎女儿的经济损失10万元、亲子鉴定费3200元及双方同居期间交付妻子费某的工资等3万元。

同时,王某还在庭审中表示,妻子费某在双方订婚前具有骗婚行为,希望法院判决其支付自己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判决:女方有过错应该赔偿

面对这对夫妻的争执,合肥市蜀山区法院曾尝试调解,但双方均不同意。最终,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

蜀山区法院认为,王某与费某是自主婚姻,现双方均同意离婚,予以准许。两个孩子虽系双方登记结婚后出生,但是费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前隐瞒其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怀孕所生育,王某婚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视为亲子加以抚养,经亲子关系鉴定,两个孩子应由费某自行抚养。在这段婚姻中,费某对双方感情的破裂负有过错,王某要求费某赔偿10万元抚养费予以支持。另外,3200元的亲子鉴定费,费某也得出。对王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也予以支持,酌定为2万元。

对于费某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全部予以驳回。

一审判决后,费某认为一审判决不公,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昨天,记者从合肥中院获悉,费某的上诉理由未能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被依法驳回,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不仅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还是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据。当事人有上述情形的即被视为有过错,即须对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当事人有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过错的,无过错方则不得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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