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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的条件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4 阅读: 412次

婚姻法规定,当配偶因其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赔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主体是无过错方,义务主体是无过错方的配偶,也就是过错方。下面请和若悠网小编一起阅读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的条件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需一定的条件。除了以离婚为前提,合法婚姻无过错方提出,还必须同时满足过错方有过错,无过错方受到损害,以及过错与损害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须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一是以离婚为前提。《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见,离婚损害赔偿是以离婚为前提而提出的。对于协议离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无过错方当事人能否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应该适用,因为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应该制裁过错方,至于具体的相关内容也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

二是请求权人须是无过错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是请求须基于合法有效的婚姻。婚姻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无效婚姻的双方在法律上并不是配偶关系而只是同居者。因而其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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