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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法院的判决是什么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8 阅读: 409次

婚外情法院的判决

在本案中,张某在与龚某婚姻存续期间与另一个女子同居,导致与龚某夫妻感情不合分居达11年,并在此期间多次进行离婚诉讼,符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且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案例介绍:

老公在外工作发生婚外情,并与第三者生下一小孩;妻子要求离婚,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日前,紫金县人民法院判决这宗离婚案,准予双方离婚,并判决男方赔偿女方3万元。

据悉,龚某与张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于1983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4年,张某在深圳工作期间与一女子发生婚外情,租房同居生活,并于1995年生了一男孩。从此,龚某与张某产生矛盾,双方一直分居至2006年。

2007年8月,龚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时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法院认为,龚某、张某自愿结婚,双方形成合法婚姻关系。自1994年以来,双方长期分居,并多次进行离婚诉讼。同时,张某自1994年与他人非法同居并生育一子,致使夫妻双方长期分居。据此,法院认定龚某与张某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确无和好可能,且张某存在过错,故作出以上判决。

说法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同时,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本案中,张某在与龚某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法同居并生育一子,造成龚某较大的精神痛苦,这亦是张某和龚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龚某请求张某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故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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