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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赔偿问题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2 阅读: 362次

在夫妻结婚的过程中,有一些会对自己的另一半做出伤害,精神上的或者是身体上的,如果满足相关的条件,就可以对另一方要求赔偿,具体的赔偿是怎么样的?可能很多人都不清楚。今天若悠网小编就搜集了以下资料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帮到您。

一、关于离婚赔偿的问题,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上文的解释,在我国离婚的无过错方式是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那么,上面列举的情况,怎样才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呢?

二、关于离婚赔偿的问题,哪些情况可以请求离婚赔偿

上文已经罗列的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自己是否符合上面的情形,能否已经上文罗列的情况请求离婚赔偿还是需要详细进行分析的,如,什么是重婚,什么是实施家庭暴力,这些在认定方面是比较麻烦的问题。下面就上文所列举的情况一一为大家解析。

(一)、重婚的,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赔偿,那么如何认定重婚,怎么判断自己的情况是否属于重婚的情况呢?

1、重婚罪的前婚属于合法的婚姻,也就是我国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这时候要分两种情况:领取结婚证的合法婚姻和1994年2月1号之前未领取结婚证,邻里承认的事实婚姻。对此,目前还存在分歧,各地的处理方式也有不同。一些地区认可重婚前存在的事实婚姻,有些地区只承认领取结婚证的合法婚姻。

2、重婚罪的后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此时,两种情况可以判定是否构成重婚。一就是领取结婚证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义形成事实婚姻的重婚。具体可参考【重婚罪】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个: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义;

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符合这三个要件,才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构成家庭暴力的行为有:

1、家庭暴力中的身体暴力:夫妻一方殴打另一方致死、致残、重伤的;夫妻间经常性的拳打脚踢、咬、掐、拧、推、搡、扇耳光等人身伤害或羞侮行为;妇女在孕产期间遭配偶殴打的;在离婚诉讼期间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配偶的;由第三者介入的对配偶的身体伤害行为。

2、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经常性的威胁、恫吓、辱骂造成对方精神疾患的;以伤害相威胁,以损害家具、伤害动物、打骂孩子相恫吓造成对方精神恐惧、安全受到威胁的;为达到精神控制的目的对配偶经常性的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羞辱、挖苦、奚落、嘲笑、谩骂致对方不堪忍受的;经常刁难、干涉、猜疑、阻止限制对方行动自由,影响对方正当工作生活的;公开带第三者回家同居羞辱配偶的。

3、家庭暴力中的性暴力:经常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造成伤害后果的;患有传播性性疾病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的,以暴力方式强行对配偶实施变态性虐待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认定构成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方式有:

1、虐待家庭成员的,长期多次对家庭成员进行摧残,使他们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必须达到后果严重,如果是偶尔几次的,不属于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2、遗弃家庭成员的是指家庭成员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抚养、赡养、扶养的另一方,故意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任其生死,不予救助的行为。

上面是关于离婚赔偿问题中哪些情况可以要求赔偿的详细解释,您可以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参照上面的解析,看自己是否属于上文所说的某一种情况,确定自己是否可以要求离婚赔偿。至于配多少的问题,在离婚赔偿中,赔偿数额也是比较难确定的。

三、关于离婚赔偿的问题,离婚赔偿赔多少

离婚赔偿具体包括两部分: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一般是根据实际的物质损失额度进行赔偿,如,收集证据的费用、误工费、差旅费、医疗费等等进行确定。

精神损害赔偿则比较虚幻,没有确定的数额标准。在判决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时,需要考虑损害程度、侵权程度以及夫妻财产状况等等来确定。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元—300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3000元—5000元;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可能会比上述赔偿要高一些。

离婚的赔偿有两个部分,一个是精神上的,一个是实质的。相对于实质伤害来说,精神伤害的赔偿可能就比较麻烦了,是没有固定标准的,希望以上资料可以加深您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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