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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关于离婚赔偿规定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6 阅读: 416次

夫妻离婚的时候除了会对财产进行分割等,在婚姻中有受伤害的人还可以主张对方赔偿自己经济损失,让自己在婚姻中受到的伤害都可以得到合理的弥补。那么,婚姻法关于离婚赔偿规定有哪些?听听若悠网小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婚姻法关于离婚赔偿规定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以上几种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可以在起诉时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是通过诉讼进行解决的情形下,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离婚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离婚损害赔偿的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行为人有过错。所谓过错并非是离婚行为本身,而是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过错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等

2、有损害事实。即因上述过错行为给配偶方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

3、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过错行为导致了损害事实的发生。这种因果关系是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4、离婚的发生且损害赔偿请求权人无过错。

只有离婚的发生,无过错方始得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无离婚事实的发生,离婚损害赔偿就无从开始,同时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必须无过错,本人如有相同的过错行为,则过失相抵,不得要求损害赔偿。

在离婚争取损害赔偿当然是可以,只是大家要知道主张损害赔偿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没有证据很难拿到补偿。关于离婚赔偿的具体内容,比如申请离婚赔偿知识,自己不能解决可以询问若悠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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