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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2 阅读: 275次

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感情破裂是离婚的前提条件,而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常见的是一方存在过错,如出轨、家暴、与他人同居等。如果因一方过错造成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申请离婚损害赔偿,那么离婚损害赔偿如何规定的呢?下面由若悠网为小编进行解答。

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有哪些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上述“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法律根据不同的离婚情况下有不同的离婚损害赔偿,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才是合法的,法院才会受理,对以上问题还有不明白的欢迎来若悠网咨询,让若悠网更好地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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