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有生理缺陷离婚另一方能获赔偿吗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有生理上的缺陷造成夫妻生活或者正常生育造成影响的,另一方可以请求离婚,而婚姻法夫妻,一方过错造成离婚的,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那么一方有生理缺陷离婚另一方能获赔偿吗?下面由离婚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一方有生理缺陷离婚另一方能不能获赔偿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由于生理上的缺陷造成离婚的,不由于过错造成的离婚,另一方无权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生理有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是否可以结婚
患有医学上不应结婚的疾病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神经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有两方面原因,其一,传染病易传染给对方,不利于他人的身心健康,同时也不利于患者本人的健康,结婚往往会加重病情;其二、遗传性、传染性疾病的患者结婚,不符合优生的原则,会给子女后代造成不幸,也不利于整个民族,乃至整个人类的发展。我国婚姻法并没有对禁止结婚的疾病做具体的列举性规定,而是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进行了概括性规定。那么,生理有缺陷的能否结婚,不能发生性行为的生理有缺陷的人能结婚吗?
在1950年婚姻法曾规定,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禁止结婚。在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将此规定取消,其目的是让现实生活中一些虽不能发生性行为却自愿结合的男女能共同生活。夫妻间的性生活是夫妻生活中的重要内容,但却不是唯一的内容,当事人双方自愿结合的,法律不应加以限制。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也没有“生理有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禁止结婚的规定。因此,根据“法无禁止则自由”的原则,生理有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人是可以结婚的。
三、怎样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对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无过错方,不享有该项请求权,因为这种无过错方不是适格的主体。
2、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即“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条所指的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与无过错一方互为配偶。对有的当事人在请求时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等进行赔偿的,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也不能支持。
3、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
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也就是说,只有一方在违反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项权利。对于一方过错的范围应当扩大一些。如将吸毒、赌博包括在内,才能真正发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保护无过错一方的作用。对于不起诉离婚而又依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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