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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哪些过错可要求赔偿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1 阅读: 349次

婚姻,对于每个人来说都存在着不同的问题,有时甚至前一秒是夫妻,后一秒就变成了仇人。那么在婚姻中,一方对于哪些错误行为可以要求另一方对自己进行赔偿呢?今天若悠网济南律师就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一、婚姻中哪些过错可要求赔偿

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因为另一方存在下列的情形之一,而导致婚姻破裂的,可以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损害赔偿。

(一)一方存在重婚情形,重婚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或者虽未登记,但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实际上已经构成重婚的违法行为。

(二)一方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的人与非配偶的第三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在一起。

(三)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四、一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虐待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上、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

2、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物质上的供养行为。

二、《婚姻法》中的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如果在您的婚姻生活中,您的配偶做出了上述的任何一种行为,您都是可以要求他对您进行一定赔偿的,如果私下无法解决,最好的方式就是通过法律来维护您的自身权益。那么对于这个问题如果您还存在什么疑惑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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