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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有几类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19 阅读: 435次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是由于一方有过错造成的,另一方在离婚的时候,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院是可以受理当事人的申请,而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很多,那么离婚损害赔偿有几类?下面由若悠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离婚损害赔偿有几类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中将同居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伤害行为,包括对财产进行打砸的财产暴力,针对身体的肉体暴力、性暴力及针对精神的精神暴力等。这些暴力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是混合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或扶养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

二、离婚损害赔偿如何提起

离婚损害赔偿作为法律赋予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享有的权利,必须依法行使。首先,它必须由无过错方提起,无过错方不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能主动干预处理;其次,无过错方一般应在诉讼离婚时一并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协议离婚的,可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协议离婚时已表明放弃该权利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对离婚损害赔偿作了若干程序性的规定:

1、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46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2、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离婚损害赔偿问题进行的解答,婚姻法规定,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四类,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欢迎到若悠网,以便更好地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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