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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30 阅读: 457次

离婚诉讼中涉及到许多方面的问题,如:财产分割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以及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等,其中离婚损害赔偿问题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个新规定,有着其特殊性,为此若悠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离婚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损害结果

另一方受到损害。损害是指因对方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而给自己造成的不利益。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这里的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所谓物质损害是指对无过失方财产权益的损害,可以分为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两种。实际损失,也称积极的损害,是指现存财产和利益的减少。可得利益的损失是指无过失方应得到或能够得到却没有得到的利益。所谓精神损害是指由侵权行为作用于自然人的人身权所导致的受害人的反常的精神状况,如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上的疼痛,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自身感受为哀伤、懊恼、悔恨、羞愧、愤怒、胆怯,外在表现为异常的精神状况,如失眠、消沉、冷漠、易怒、狂躁、迟钝等。

(二)违法行为

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行为之一。《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它仅仅适用于因一方重婚、与他人婚外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几种情形,并不涉及其他情形,例如通奸、卖淫嫖娼、一夜情等行为。

(三)因果关系

因一方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而导致双方离婚。

(四)主观过错

另一方没有过错。无过错方是指从事“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的配偶一方。如果双方均有上述一种或数种“过错”行为,则双方均不享有该种请求权。

综上看来,离婚损害赔偿有严格的条件,不仅是需要有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还需要有证据证明该行为与离婚有因果关系以及造成了损害结果以及行为方主观有过错,只有符合相应的要件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若悠网还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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