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除不正当关系达成的契约效力
为解除不正当关系达成的契约效力
——于某华与苏某必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审判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5)淮民一终第466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5年11月13日
【上诉人】于某华(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苏某必(原审被告)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民事审判案例卷裁判规则:
为解除不正当关系达成“分手互不相干协议”,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属于不法约定之契约,该契约无效。
基本案情:
上诉人、被上诉人双方各自有家庭,但双方一直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后双方分别离婚,双方各自离婚后共同出资购置了房产,准备重新组成家庭未果后。为了解除双方间的关系,达成了“分手互不相关”协议。
争议要点:
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分手互不相关”协议是否有效。
裁判理由: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为了解除双方间不正当关系达成了“分手互不相干协议”,此协议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属民法理论上的不法约走之契约,该契约当属无效。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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