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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律师说协议离婚:忠诚协议离婚时的法律效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1 阅读: 432次

离婚原由:1996年9月,高大、帅气的温某强与文静漂亮的易某清大学恋爱四年后如愿以偿地双双被分配到北京某国营建筑材料公司工作。半年后,他们走进了婚姻的殿堂。过上了温馨而幸福的小日子。随着可爱儿子温某的降生,使幸福的小家庭更是增添了很多温馨与快乐。

一家三口的生活虽然幸福、快乐,但是经济上并不富裕。眼看着一些大学同学下海经商过上了富裕的生活。有些眼红的小夫妻俩经过商量后决定,由温某强辞职下海创业,易某清则继续留在公司并负责孩子的抚养教育。

2003年春季,满怀着理想的温某强背着简单的行囊及多年的积蓄,南下广州、深圳、浙江等地考察,在广州郊区一家建材厂找到了一份工作。当温某强拿到第一个月3000元的工资后,除了留下800元生活费外,全部给妻子汇了过去。在一年多的打工过程中,温某强一边怀着对妻儿的思念,一边潜心学习建材生意的经验。

2004年秋天,满怀着收获以及思念的心情,温某强辞职回到了妻儿的身边。经过与妻子商量,决定自己开办一个建材经销公司。夫妻俩便拿出多年的积蓄,又从银行贷款、向亲友借贷,终于凑齐了所需的40万元启动资本。经过两个月的筹备,温某强的建材经销公司在北京朝阳区的某建材城开业了。

由于正赶上北京建筑行业发展的大好形势,加之温某强善于经营、勤于忙碌,建材公司不到一年半的时间就获利颇丰,不但还清了所有欠债,而且还有20万元的盈余。温某强用赚来的钱买了一辆中档轿车,生意更是如虎添翼。到2007年年底,温某强夫妻已经拥有了5套住房、三间门市、两辆轿车、两辆货车、两家建材公司。为了全力抚育孩子照顾辛苦的老公,妻子易某清也辞职做起了全职太太,一家三口的幸福生活可谓到了人人羡慕的程度。

可是好日子总是那么短暂。自从易某清做起了全职太太后,发现丈夫出差的次数越来越多了、回家团聚的日子越来越少了,而且到家也是衣来伸手、饭来张口、倒头就睡。不要说跟易某清说说悄悄话了,就连儿子也顾不上多看几眼、多哄哄,总是喊好累好累,对温柔贤惠的妻子更是连碰都不碰。

一次周末,易某清带着儿子去自己家郊区的另外一套房子里看看。在打扫房间时意外地发现床下一个废弃的避孕套,这让某清大感震惊,马上意识到老公温某强肯定有问题了,心中不禁充满了无名怒火。但是易某清还是压制住了自己,决定采取秘密侦查,以便验证自己的判断。

经过半个多月的秘密侦查,易某清发现老公温某强手机中一条吴某丽发的漏删的暧昧短信以及与吴某丽的多次的通话记录、老公身上几处浅浅的牙印。但是没有侦查到那套新房里老公与女人的苟且行为。于是易某清又加强了对老公温某强的跟踪。她发现老公的车经常停在建材城附近的一家宾馆门前。

她便委派一个朋友在经过秘密尾随后,发现老公进入了该宾馆301房间,随后看到一名年轻漂亮的女子也进入了该房间。易某清在得到消息后马上赶到宾馆敲开了301房间的门,吓得目瞪口呆的老公温某强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婚外情事实,并与妻子易某清签订书面的保证协议,表示痛改前非,如再发生暧昧、出轨行为,同意离婚,将夫妻共有的所有房产和车辆都归妻子所有。

在妻子易某清的要求下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在开始的短暂的几个月里,老公温某强能够坚持每天回家,也能偶尔尽到做丈夫的义务和做父亲的责任了。然而,好景不长,温某强以工作忙为由又回到了以前夜不归宿的状态。由于上次的教训,温某强的行动更加隐秘了,妻子某清竟然一时抓不到任何把柄,但这根本无法消除对他的怀疑。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在一天晚上,妻子某清委派的人在丈夫就餐的饭店门口蹲守,当丈夫跟一名年轻漂亮女子回到车上后,车子很久没有开动。

易某清悄悄来到车旁,看到里面有动静,她拿着相机打开闪光功能、摁动快门将老公与一名女子在车内苟且的行为拍下来。第二天,易某清便委托了律师将老公温某强一纸诉状起诉到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儿子归原告易某清抚养、全部房产和车辆归原告易某清所有,公司股权、存款平均分割,等等。被告老公答辩称夫妻感情尚好,坚持不离婚。

法院认为被告长期不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义务,与婚外异性屡有出轨行为,已经使原被告感情破裂,准予二人离婚。同时法官认为,被告与原告的保证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认定有效。判决儿子温某归原告抚养,八套房产归原告所有,四辆机动车归原告所有,夫妻共同存款六十万元原被告各三十万元,一个公司的股权归原告所有,一个公司股权归被告所有,被告按月支付儿子抚养费一千元。

上海婚姻律师谭芳律师说法

本案中,原、被告出具的保证协议书属于忠诚协议,符合我国婚姻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这就是法律对夫妻之间忠诚义务的规定。但这一条规定仅是一项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且根据《婚姻法解释一》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不过,本案中,被告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向原告出具的忠诚保证书具备可操作性,一旦出现保证书中的事实发生,在离婚时就可以依照执行了。

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是关系到婚姻关系是否稳定的关键。虽然对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可能还没有达到重婚、与人非法同居等严重程度,一方如何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也尚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忠诚保证书,是被告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情况下自愿的行为,内容也没有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抽象的夫妻忠诚义务的现实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与精神,因而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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