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存续期间侵权,离婚时能否一并维权?
有这样一起案件:夫妻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发生厮打。丈夫将妻子打伤,妻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此案为典型的婚内索赔问题,其争议焦点即在于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婚内索赔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
有人认为,双方系夫妻关系,同时双方对夫妻财产并未约定分别财产制,而是实行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度,且丈夫又没有自己的个人财产,妻子在保留婚姻的情况下提起婚内索赔诉讼没有实际意义,因此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也有人认为,虽然双方系夫妻关系,但妻子的人身权却独立,不影响妻子向丈夫主张权利,因此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即使是夫妻之间发生的侵权行为,侵权人亦应承担法律责任,理由有以下四点:
第一,纵观《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婚内侵权并非特殊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并无二异,只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与夫妻之间采取何种财产制度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成立,更不影响侵权行为成立后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夫妻之间地位平等,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之间的财产制度实行共同财产制。但夫妻任何一方的生命权、健康权却相互独立,并不依附于任何一方,更与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无关。《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不因侵权人没有财产而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婚姻法》不仅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也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也有应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因此,如被告确实无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数额的,可在分割共同财产后,从被告方所分得的个人财产中执行。另外,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或执行的过程中,应坚持能动司法,可建议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分割完毕后再执行侵权人的个人财产。如侵权人拒绝分割共同财产,可类推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视情节对侵权人予以罚款、拘留,促使其履行义务。
第四,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性来看,如婚内索赔无法得到保护,将误导民众产生“只要不离婚,打人不负责”的错误认识,放纵婚内侵权违法行为,助长家庭暴力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不利于建立和睦、平等、文明的现代婚姻家庭关系,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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