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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公告送达程序存在风险应引起重视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2 阅读: 505次

据调研,2010-2012年罗湖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分别为685件、786件、791件,其中适用公告送达程序的案件为67件、82件、91件,占全部离婚案件数的比重为9.78%、10.43%、11.50%,呈逐年递增趋势。离婚案件采用公告方式进行送达,容易被当事人利用进行诉讼欺诈,加大了裁判风险,应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问题表现:一是影响被告诉讼权利。根据新《民诉法》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院应当采用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诉讼文书。在公告送达的情况下,被告常常无法参与诉讼,但根据新《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这导致被告有关权利无法通过再审程序得到补正和救济。

二是增加法院审理难度。在该类案件的审理中,因被告无法提供抗辩和举证,使法院对婚姻关系的真实情况难以查清,对案件事实难以认定,从而可能导致判决中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处理容易出现偏差错漏,加大了裁判的难度和风险。

三是容易产生诉讼欺诈。个别原告为了达到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不法目的,故意利用诉讼程序漏洞,隐瞒被告联系方式或向法院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虚假证明,从而获得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离婚判决,严重地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公信。

对此,我们建议:一是建立个人信息共享系统。建立法院、公安、金融等机构部门共通共享的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建立全国法院系统统一的诉讼信息共享系统,减少信息查询成本,使办案法官获取更多的送达信息,优先保证直接送达。二是完善公告送达程序。完善公告送达制度,促进公告媒体的多元化,差异化和电子化,改变以往公告送达一律刊登于《人民法院报》的做法;增加公告的频率,保证公告的篇幅和位置,增加被告获取送达信息的可能性,避免公告送达流于形式。三是加大对诉讼欺诈的处罚力度。细化新《民诉法》中关于诉讼欺诈处罚的法律条款,完善《刑法》规定,增设诉讼欺诈罪,实现调整诉讼欺诈行为的民刑对接;对涉嫌诉讼欺诈犯罪的当事人,依法从重处罚,坚决维护司法权威。四是加大司法审查力度。强化法院职能,重视对该类案件中诉讼证据的审查,确保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必要时,办案法官应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走访,避免出现错案。文章源自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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