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 > 婚姻

原守刚诉被告郭留霞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3 阅读: 405次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红民—初字第415号

原告原守刚,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张堤村农民,住该村。

被告郭留霞,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张堤村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于200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许双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守刚以双方感情不和为由,要求与被告郭留霞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7月18日在洪门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一子。后双方因第三者插足产生矛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守刚与郭留霞自愿离婚。

二、三个子女随郭留霞共同生活,原守刚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

三、财产无纠纷。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250元,由原守刚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许双超

二OO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宋光辉

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属原作者,未注明作者均因传阅太多无从查证。本站为公益性非盈利网站,在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果本网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益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处理!投诉邮箱:tousu@ruoyo.com

本页标题:原守刚诉被告郭留霞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本页地址:https://www.ruoyo.com/falv/hunyin/256480.html

若悠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