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官司如何打
1、离婚有几种方式?
离婚有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又称自愿离婚、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发给离婚证书,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行政程序离婚方式。
诉讼离婚又称为裁判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定离婚原因(理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法院通过调解或判决方式解除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2、协议离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准予离婚”。
首先,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一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因其不能准确地表达意志,只能诉讼离婚。
其次,协议离婚必须夫妻双方确实自愿离婚。如果有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只能诉讼离婚。
再者,协议离婚必须对子女和财产问题没有争议,也就是必须持有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如果没有离婚协议书,只能诉讼离婚。
另外,申请协议离婚当事人还必须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包含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事实婚姻、结婚登记不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只能诉讼离婚。
最后,对于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的,也只能诉讼离婚。
3、如何书写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协议书(格式)
男方:
女方:
双方经过充分考虑、协商,现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阐述双方离婚的原因】
一、双方在感情上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二、【明确子女的抚养权及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的负担,并写明给付上述费用的具体时间、方式。在抚养费条款之后,还应当就非直接抚养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作出时间、地点等明确具体的约定】。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四、【对债权债务的处理(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的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承担的具体处理)】。
男方:
女方:
年月日
4、当事人应当向哪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协议离婚?
内地居民办理协议离婚为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办理协议离婚为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5、当事人如何办理协议离婚?
首先,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其次,当事人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应当出具有效的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和外国人应当出具本人有效护照或国际履行证件)、结婚证等。
再者,当事人应当出具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最后,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及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对于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属于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6、结婚证丢失如何办理协议离婚?
有一方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
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结婚登记档案、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
当事人应当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7、结婚证与身份户籍证明材料不一致如何办理协议离婚?
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不一致的,应当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8、协议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如何收费?
办理离婚登记,只需要缴纳工本费;除了工本费以外,不需缴纳其他任何费用。
9、协议离婚登记后当事人能否反悔离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领取离婚证后,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
当事人对离婚的身份行为反悔向法院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10、当事人协议离婚后,能否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
当事人协议离婚后因履行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的,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必须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提出,1年以后则丧失请求权;其次,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仅限于存在欺诈、胁迫两种情形,其他情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不予支持。
因此,当事人以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变更或者撤销,法院不予支持。
11、“假离婚”是否具有真离婚法律效力?
所谓假离婚、虚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是因双方通谋或者受对方欺诈而做出离婚的意思表示。
通谋假离婚是指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共同或者各自目的而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
欺诈假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目的,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目前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均没有明文规定假离婚的法律效力问题。一般来说,假离婚具有真离婚的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务必谨慎对待。
第二章诉讼离婚
12、哪些情形应当通过诉讼离婚?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2)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和财产等离婚后果上不能达成协议的;
(3)离婚当事人未依法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包括事实婚姻的解除)。
13、离婚诉讼一般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
离婚诉讼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告所在地包括被告住所地和被告经常居住地两个:
首先,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是曾经居住满1年但是起诉时已不再居住的地点、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另外,在某些特殊情形现由原告所在地(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也就是所谓“被告就原告”原则。如,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14、男方在哪三种情形下不得提出离婚诉讼?
女方在怀孕期内、分娩后1年内(即哺乳期)、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如原审法院判决离婚未发现女方怀孕,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决,驳回男方离婚请求。
15、哪些情形下法院不受理原告起诉离婚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限制再次起诉的对象是原离婚诉讼的原告,对于原离婚诉讼被告则不受限制;限制再次起诉的条件是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对于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则不受限制;限制再次起诉的期限为6个月,超过6个月则不受限制。
16、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是什么?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质性主导标准。
“调解无效”是程序性标准,“调解无效”不一定都说明感情确已破裂,也可能是由于某些误解或客观上某些原因而导致调解无效,司法实践中并非只要调解无效就必须判决准予离婚。
但是,因事实婚姻提起离婚诉讼案件、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案件,法律规定应准予离婚,没有规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标准。
17、当事人需向法院提交哪些证据才能证明“感情确已破裂”?
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6项、最高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具体意见》14项,总共20项事由。
“感情确已破裂”关键词:重婚,婚外同居,通奸,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恶习(履教不改),分居(2年),宣告失踪,下落不明(2年),法定疾病(含精神病),草率结婚,“骗婚”,未同居生活的结婚,包办、买卖婚姻,判刑等违法犯罪行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
(一)《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包括通奸、婚外恋、网恋等行为)。
(2)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履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提示】参见最高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具体意见》。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
【提示】只要被宣告失踪,提出离婚的,就应当准予离婚。
(二)最高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最高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14中情形中,部分已被《婚姻法》所修改,应以《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准。
18、通奸、嫖娼、婚外恋、网恋等行为是否构成准予离婚的条件?
婚姻法只规定了重婚、婚外同居构成法定离婚条件,没有规定通奸、婚外恋、网恋等行为为离婚条件。
但是最高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干具体意见》将“一方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之一。因此,通奸属于法定离婚理由之一。
至于婚外恋、票产、网恋等行为,目前没有规定为离婚法定理由。但是,因婚外恋、网恋等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也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不同的是当事人需要证明“感情确已破裂”。
第三章子女抚养权
19、离婚后,如何确定子女的抚养权?
关于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权问题,《婚姻法》仅在第三十六条作了概括规定,即“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权确定做了具体规定。
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抚养权归谁?
答:两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一般随母方生活,只有特殊情形才随父方生活。
特殊情形随父方生活,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或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或者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等情形。
另外,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但是前提条件必须是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
问: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权归谁?
答:两周随以上的子女既可随母方生活,也可以随父方生活。
但是,一方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问:十周岁以上为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如何确定?
答: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问: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否作为优先条件?
答: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20、离婚后能否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离婚后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21、离婚后父母双方能否轮流抚养子女?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准许。
2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是否应当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多少、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23、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数额如何确定?
子女抚育费给付数额的确定原则有三个:首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其次考虑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再者考虑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但是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20-30%、50%)确定。
对于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4、子女抚养费如何支付?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25、子女抚养费一般应当支付到什么年龄?
子女抚养费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但是子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子女虽然已经年满18周岁,但是尚未独立生活,父母又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尚未独立生活是指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26、离婚后,子女能否要求增加抚养费?
离婚后,对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①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②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③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7、什么是离婚后的探望权?
探望权又称探视权、全面交往权,是指父母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其未成年子女进行会面、探视、看望、通信等交往权利。
探望权权利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协助义务主体是另一方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如果法院作出生效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当事人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单独起诉。
28、探望权在何种情形下中止、恢复?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请求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可以行使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权人包括未成年子女(直接享有请求权)、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和其他监护人。
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中止行使探望权,依法裁定中止探望权。
中止探望权不能自行恢复。中止探望权情形消失,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四章离婚财产分割
29、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等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根据《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此,按照物权法最新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0、如何区分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判断是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规则:
首先,看是否属于婚前财产,如果是婚前财产,永远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其次,如果属于婚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看是否具有严格人身性质,不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婚后取得财产都属于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婚后取得财产则属于夫妻法定(保留)个人财产。
婚后取得财产中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财产主要包括人身伤害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等。
婚后取得财产中不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财产主要包括夫妻双方劳动所得、其他合法收入和财产。
再者,看是否有约定,不论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如果有约定的,就按照约定属于夫妻约定共同财产或者夫妻约定个人财产。
32、哪些财产属于夫妻法定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等劳动收入属于夫妻法定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工资+奖金+红包+津贴+互助金+餐补+服装费+其他工资性收入。
【提示】具有严格人身性质奖金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和经营收益属于夫妻法定共同财产。
生产和经营收益(与本金无关的部分)=劳动收入+资本性收益(含股份、股权等)。
(3)知识产权收益中的既得收益属于夫妻法定共同财产。
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知识产权实际取得和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相关财产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知识产权财产权中的既得权(既得利益)=已经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立法上缺陷只强调知识产权收益的取得时间;忽略了知识产权本身的取得时间。
【提示】首先,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只属于知识产权人专有,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共有。
其次,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即知识产权收益,包括既得权和期待权。
知识产权财产权中的既得权属于夫妻法定共同财产;
知识产权财产权中的期待权(期待利益)不属于夫妻共有,离婚时尚未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归一方所有。
(4)未确定为一方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属于夫妻法定共同财产。
婚后一方通过法定继承方式所继承财产,属于夫妻法定共同财产。
婚后一方通过遗嘱继承所得财产,如遗嘱人在遗嘱中明确只归夫妻一方所有,应属于接受继承的夫或妻一方个人财产;没有明确只归夫妻一方所有,且夫妻未约定归一方所有,则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一方因受赠与取得财产,如赠与合同中没有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则属于夫或妻一方财产。
【提示】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归属,适用特殊规则:
婚前出资的,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
婚后出资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
(5)军人复员费中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部分属于夫妻法定共同财产。
军人复员费属于夫妻共有的部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年平均值[费用总额÷(70-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
【提示】军人复员费中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部分才属于夫妻法定共有财产;其他部分属于军人个人所有财产。
(6)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33、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财产范围包括哪些?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性质为从事生产和经营收益),属于夫妻法定共同财产;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或者应当取得住房补助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费,属于夫妻法定共同财产。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取得的债权、其他合法所得,属于夫妻法定共同财产。
(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相差悬殊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一方以差额相当财产低偿另一方。
(6)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7)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所生孳息,应归夫妻双方共有(非原财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34、哪些财产属于夫妻法定(保留)个人财产?
(1)婚后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性质上属于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属于夫妻法定保留个人财产。
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①医疗费+②残疾人生活补助费+③精神抚慰金+④一次性工伤辞退费+⑤交通、营养、入院伙食补助费+⑥护理费+⑦假肢安置费+⑧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费、药费、生活补助费+⑨其他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费用。
(2)婚后通过遗嘱、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经指定而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属于夫妻法定保留个人财产。
(3)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属于夫妻法定保留个人财产。
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主要指婚后购买的基于生活、学习和工作的需要供一方个人专用的基本生活消费品。
首先,必须是生活用品,也就是生活消费品而不能是生产资料;
其次,这些生活用品为某一方专用且依常理只能为一方使用,也就是专用。
(4)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包括高原生活补助费、一方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但是有形财产增值部分和收益部分属于共同财产)、一方婚后所得的下岗补助金和失业救济金等、依据年限计算出来的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
【提示】伤亡保险金目前无明确规定,应当属于个人财产。
35、夫或妻一方婚前财产个人所有的财产,会不会因为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或妻一方即已经取得财产,即财产的取得时间是在结婚之前。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规定(已作废)规定,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夫或妻一方婚前财产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永远属于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36、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是否属于夫妻法定共同财产?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规定(已作废):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已经不适用“婚后8年内”的规定,因此婚后(包括8年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扩张、增值部分应为夫妻共有财产;属于一方的应得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
37、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内部共同债务、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内部个人债务?
夫妻内部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为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所负的债务、履行法定抚养、赡养等义务所负的债务,以及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
应当认定为夫妻内部共同债务的范围:①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的债务;③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④为支付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⑤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⑥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债务、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
应当认定为夫妻内部个人债务的范围:①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②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③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筹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④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者赠与合同而带来的债务为接受遗嘱或者赠与一方的个人债务;⑤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⑥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⑦期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8、如何认定夫妻对外债务关系?
首先,夫妻双方中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原则上由个人承担,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转移;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由债权人负举证责任)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但是债务人配偶只在接受或者收益范围内对外承担清偿责任。另外,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双方名义所负债务,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再者,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知道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最后,因夫妻双方共同形成的侵权之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因夫妻一方对外形成的侵权之债,一般应认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债权人能举证证明该侵权之债的形成与夫妻家庭生活有关或者家庭因该行为享有利益,则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39、离婚时如何分割夫妻共有房产?
分割房产应当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进行分割,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40、对于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产,法院能否判决分割?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1、离婚分割财产时如何分配“房改房”?
“房改房”是指城镇居民自行出资购买的根据国家房屋改革政策出售的房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改房”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婚前承租的公有房屋或婚后承租的公有房屋,如果房屋权属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房屋应视为个人所有;如果房屋权属登记在夫妻名下,应视为夫妻共同所有【可以视为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所作的约定财产制】。
第二种情形:夫妻以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由婚前承租公有房屋或者婚后承租的公有房屋,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9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明确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第三种情形:按房改政策购买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只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既不属于夫妻个人所有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财产。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处理,即离婚时尚未取得或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进行财产分割时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当事人如果有争议,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2、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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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同居关系无法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nbs,p;其次,离婚损害赔偿仅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4种严重过错行为。对于其他行为包括通奸、嫖娼、婚外恋等均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再者,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人只能是没有4种法定严重过错行为的另一方(即无过错方);责任主体必须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最后,离婚损害赔偿以导致离婚为条件。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