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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规定强制第三者险的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30 阅读: 314次

最近一段时间,一直有一种担忧笼罩着中国车险业,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与商业保险公司利润最大化之间的矛盾该如何平衡,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即将以立法的形式实施的时候,这种矛盾越来越突出。

北京位于金融街平安大厦15层的一间办公室内,徐漫正紧蹙着眉头。作为平安保险北京分公司车险核保室主任,如今最令她头痛的是,在第三者责任保险即将变成法定强制保险后,车险将失去一个重要的利润支撑点,犹如釜底抽薪,在本已陷入亏损窘境的车险伤口上又撒了一把盐,车险该如何突围亏损困局?

在她看来,保险公司正面临着挑战。

备受关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施行,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是我国第一次用法律形式明确提出机动车必须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这一规定的出台,对车险业乃至整个保险业必将产生重要影响。

“保险公司正面临着挑战,整个车险的业务结构也要发生重大变化。”徐漫说,中国保监会已经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对强制三者险的定位为不以盈利为目的,那么车险是否盈利主要取决于车损险的经营状况。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原来三者险是一块非常不错的业务,也是车险的重要利润来源。而反观车损险,所占车险的比重最大,对于客户的保障也是最重要的,但车损险的经营不是有没有盈利的问题,而是亏多少的问题。原来车损险的亏损,可通过整体车险的经营或其他险别来弥补,在三者险变成强制险种后,已不属于商业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范围,给保险公司留下的经营空间已经很小了,在其他附加险种所占比例很小的情况下,车险的主打产品只有车损险了。但车损险向来是保险公司的亏损业务,如何扭亏,保证车险业务朝着良性轨道发展,除了再次调高车损险的费率之外,保险公司别无选择。

如果徐漫所言不虚的话,由此带来一个问题:客户肯定不会接受。极有可能出现只投强制第三者险,或者通过第三者险来解决本应属于车损险赔付的范围,从而引发道德风险。比如发生追尾事故,后车是全责,本应属于车损险赔偿范围,现在可以自行解决,如果双方商定按照第三者险赔偿,就不用投车损险了。在保费收入大幅缩水的情况下,保险责任却在加大。

强制第三者险的实施,给保险公司带来的另一挑战是理赔。《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快速处理、自行解决都做了特别规定。徐漫认为,这种处理方式,给保险公司认定保险责任带来很大困难。为了保证赔偿是合情合理的,保险公司必须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以前主要是通过交警来认定事故责任,现在自行解决了,不需要交警出现场,保险公司又不能对自行解决的不去核查,否则无法控制道德风险。种种迹象表明,法定强制第三者险的实施,对保险公司而言,犹如一把双刃剑。不可否认,强制第三者险制度充分发挥了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对于关系到人身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风险,强制保险是一个很好的途径,交通事故的伤亡赔付无论是费用还是期限都更加有利于受害者,体现社会对生命权的尊重和减少社会矛盾。但由此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挑战也不言而喻,现在摆在保险公司面前的是,本已陷入窘境的车险业务,该如何经营?才能突破亏损困局,现在看来,难度是越来越大。

“虽然强制三者险的相关细则还没有出台,由谁来经营、金额定多少、如何衔接等一系列问题还不得而知,但有迹象表明,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法定强制三者险的可能性极大。这样一来,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与商业保险公司利润最大化之间的矛盾冲突会越来越明显,车险费率的全面上调,已是必然。”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副教授郭丽军告诉记者。

持有不同意见的也不乏其人,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主任庹国柱给予了他的诠释。单纯涨价,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保险公司更应以此为契机,在管理、服务上下功夫。

最后专家提示消费者,5月1日新《道路交通法》正式实施后,强制三者险扩大了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提高了赔偿水平。以北京市场为例,假如发生交通肇事造成人员死亡,保险公司的赔偿额由以前的10万元变成了20万元。为了自己有充分保障的话,建议消费者在选择三者险赔偿限额时,尽量选高一些。

(本文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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