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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补偿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8 阅读: 369次

1、离婚经济补偿的概念离婚经济补偿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离婚时,对家庭事务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有权获得另一方经济补偿的制度。2、离婚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3、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根据《婚姻法》40条规定,请求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有以下几个:第一,婚后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适用经济补偿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夫妻对婚后财产进行了各自所有的约定。第二,请求方付出较多家庭义务。首先,这里的义务是指家庭义务,也就是《婚姻法》第40条中所说的“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夫妻和家庭生活方面的义务。如果是其他方面的义务,则不适用这里的补偿规定。其次,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如果双方付出基本相等,也就不存在谁补偿谁的问题。第三,离婚时提出。这种补偿请求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只能在离婚时提出,不能是离婚之前,也不能是离婚之后。4、离婚经济补偿的数额离婚经济补偿的数额应当与一方所付出的劳务价值相当,具体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判决,法院判决时,应根据婚姻当事人结婚时间的长短、家务劳动和协助劳动的强度和持续时间、受益方的受益情况和双方离婚时的经济状况等多种因素综合评判。六、离婚经济帮助1、离婚经济帮助的概念离婚经济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经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有条件的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财物资助的行为。2、离婚经济帮助的法律规定《婚姻法》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双方虽因离婚而终止了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他方仍有予以帮助的责任。这样,既可解决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也有助于消除他们在离婚问题上可能发生的经济顾虑,有利于离婚自由的实现。离婚时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不同于离婚时的过错赔偿,不以给付方是否有过失为条件,而是基于公平原则承认离婚连带发生的效力,用以保护弱者配偶一方离婚后的实际生活。3、对生活困难方进行经济帮助的条件第一,生活困难实际存在,不是心理上的担忧;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第二,属于离婚时的生活困难。生活困难、需要经济帮助的情形,仅限于离婚时,离婚时不困难,离婚以后才产生的困难(如下岗、失业、企业破产等),不属于帮助的范畴。第三,提供帮助的一方有负担能力。经济帮助必须以帮助方有经济能力为前提,帮助应当在帮助方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实施。4、对生活困难方进行经济帮助的方式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形式首先是通过双方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判决,但是实践中一般的做法有以下几种:第一,短期或一次性帮助。离婚时有生活困难的一方,年轻且有劳动能力的,生活困难具有暂时性,这时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帮助。第二,多方面或长期性帮助。离婚时已经结婚多年,生活困难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帮助方应在居住、医疗以及生活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必要时应给予长期的帮助。第三,以个人财产实施经济帮助。需要强调的是,人民法院在判决经济帮助时,是在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给双方后,从帮助方的个人财产中给予困难方适当的帮助,不能错误地使用共同财产来进行所谓的“帮助”,这实际上等于困难方用自己的财产帮助自己。第四,帮助的方式是多方面的。帮助不限于金钱,也包括住房或其他生活用品等。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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