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对离婚诉讼的影响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离婚自由的态度越来越宽松。根据统计,2006年南京市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的夫妻约有10000对,这只是协议离婚的数量,一般情况下,同期诉讼离婚的数量是协议离婚数量的2-3倍,也就是说2006年南京至少有20000对夫妻解除了婚姻关系。
离婚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是被社会、媒体重点关注的是婚外情导致离婚的情形。婚外情的含义无需解释,但是在婚外情导致离婚的诉讼过程中,婚外情对法庭审理、财产分割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或者说过错方因婚外情究竟承担多少的责任呢?
2001年,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对过错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规定是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对于这一条的规定,一时间社会广泛关注,同时也有很多人产生了误解,认为只要是婚外情导致的离婚,有婚外情的一方就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基于此观点,社会产生了新兴行业:私家侦探。很多家庭出现感情危机后,一些家庭成员不惜花费重金聘请私家侦探调查、收集配偶的所谓的过错行为。一旦掌握到了重要证据,就认为自己手握尚方宝剑,能够在离婚中掌握主动权,并在财产分割时享有获赔的权利。
所谓同居,必须是持续一段时间的共同居住。嫖娼、一夜情、通奸都不符合同居的范畴。即使是收集到了对方有过错的证据,赔偿的数量、如何赔偿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官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从笔者接触的大量的当事人中可以看出,许多家庭的无过错方对过错方的一些婚外情深恶痛绝,下定决心要收集到这些证据以获取赔偿,在法院判决不陪或赔偿数额较少时常常会感到法院的判决存在不公。
那么,如果夫妻一方有过错,在诉讼时其证据是否应当收集呢?
在这个过程中,律师的参与就变得非常重要。律师的作用不仅仅是一些当事人认为的“律师就是专门打官司的”那么简单,更重要的是维护委托的权益,从委托人的权益着想。
根据笔者的经验体验,在诉讼过程中,过错证据的收集以及婚外情对离婚诉讼的影响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1、经济因素。收集证据费时、费事并要求程序合法。如果夫妻一方对对方了解不足,经济收入、生活方式差距过大,往往收集证据的工作当事人自己难以独自完成,还需要专业的人员进行收集,这笔不菲的费用的效果如何那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2、感情因素。诉讼离婚对双方而言都是不得已而为之,对夫妻感情的破坏更是不可言喻。但走上法庭,并非意味着就一定能够离婚,实际生活中相当数量的夫妻在第一次诉讼离婚中以调解和好或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告终。这样,诉讼离婚后,双方仍然要生活在一起,证据收集的必要性需要深思。
3、诉讼因素。并非收集到了证据,就一定是被法庭采信的证据。证据到了法庭上,还要经过质证以及法庭采信的过程。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存在程序上的瑕疵,此种证据的证明力大打折扣。
还有至关重要的一点,损害赔偿的数量、方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官即使采信了这些证据,确认对方有过错,但是否判决赔偿以及赔偿的数量仍然是不确定的。为何?主要是因为有法官认为:人是复杂的感情动物,婚外情的发生时常不能简单的归咎于红杏出墙的一方,夫妻双方都承担维系夫妻感情的责任。婚外情的发生,固然是过错方的责任,但判决夫妻离婚,仍然要考虑到社会影响、子女抚养、便于执行等方方面面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