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婚外恋”的法律思考
一、网恋和网婚的涵义
网恋,是某人与异性通过互联网的形式“相识”,彼此通过互联网沟通(甚至见面),从而产生了感情,并达成互相依赖的程度。网恋的产生多是通过聊天室或QQ形式等。而网婚,则是由某个网站设计一个平台并提供一个单独交流的界面,网民登录后把个人资料输入,再通过对方的确认,然后以夫妻名义相称,这样就形成了所谓的网上婚姻。
“网络婚姻”与现实婚姻相比,硬件要求要低得多。仅仅在家用电脑的基础上,有一条电话线和一只“猫”(调制解调器),“网络婚姻”之路即成通途。利用语言所创造的刺激和温情,使得其像一朵绽放的带着魅惑的玫瑰。网婚的产生,首先须有一个网站提供空间,通过这种虚拟的社区形式。那么网婚到底是什么一种形式,为什么对网民有很大的吸引力呢?
网上婚姻像“过家家”。在网络上成一个“家”,完全取决于手中的鼠标和键盘,手续也很简单。进入网站的“虚拟社区”、又称“虚拟部落”后,只要注册成社区的成员,就可以像在现实中一样生活了。首先,可以申请拥有自己的一套房子,然后,按自己的想法布置起“温馨小屋”。还可以种花、领养宠物、结识朋友、走亲访友、与心仪的姑娘谈恋爱,直至最后结婚。网上婚姻的手续更简单,只要双方分别发送一份消息给登记中心,上面注册申请结婚双方的昵称,如注册为“LOVE”和“LOVE的爱人”。经登记中心认定他们两情相悦,然后,在新人公告栏上公布双方的名字,登记至此便大功告成。如果想再“隆重”一点,还可以在某个聊天室举行婚礼,届时会有专人为他们主婚,结婚时会有很多“生活”在社区里的网友“到场”祝贺。婚后可以领养孩子,共同“抚养”成人。在这期间,两个人可以通过“工作”养家糊口,共同在一个小金库里存钱,料理柴米油盐之事。如果“日子”真的过不下去了,“感情”出现了裂痕,打算分手,比现实婚姻也简单多了。只需在社区办理“申请离婚”手续,之后就可以恢复自由身,随后还可以“再结再离”了。在网上,一个人结婚数十次也不足为奇。网络婚姻的世界充满了浪漫和完美,那些丑陋、不得志的人们在那里都可以“变”得高大、成功、才华横溢,一切想象中的事情都有可能在网络婚姻中得到实现。网络上的婚姻模拟现实的生活,但它却毕竟有别于现实,似乎更像是两个素不相识的人在“过家家”,做游戏。
“网络婚姻”引发了不少争议.网婚确实“网”住了不少网迷,特别是16至35岁左右的网迷们。同时,我们听到了多种不同的声音。在证券公司供职的洪先生认为,网婚只是网络时代年轻人的“另类情感”,是只想画饼不想充饥的游戏而已,不必过于紧张。网络工程师梁某认为,现实生活中结婚又累又不自由,网上结婚却很轻松,又是治疗空虚和寂寞的良方。而南开大学的车铭洲教授却认为,婚姻的本质是两个人共同面对真实生活,柴米油盐,相扶到老,虚拟婚姻实际是对传统现实婚姻的一种挑战,有较大的危险性和破坏性。有一部分人持有同高校老师类似的想法。他们认为家庭的爱、关心、责任感和太多太多的实际情感是网络根本不能给予的,把婚姻当做游戏来玩不可取。天津师大新闻系大三的学生石某却又认为,网络婚姻实际是空虚者编制的更深的空虚,它对现实婚姻提出挑战的同时却也正是一种对现实婚姻的反观。还有一部分人认为,网络婚姻就是无聊者制造的无聊。
二、“网络婚姻”的法律思考
网婚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现实婚姻,能否作为法律上认定感情破裂的依据,是否可以向网上结婚者追究责任并提出损害赔偿?
笔者认为根据《婚姻法》中关于过错方的规定,不能单纯的以只有婚外性行为或与他人同居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有过错,那么象这种网恋、网婚的情形,即感情的一种移情别恋,也应当视为一种夫妻一方的过错。因为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的时候,双方都不言而喻的对这个婚姻有所期待,在困难的时候相互扶助,经济上是共同体,精神上相互慰籍,这是不言而喻的。如果哪一方破坏了,即使法律上没有规定承担什么样责任,但起码应当规定认定其为过错方。从某种角度讲,如果配偶天天上网,在网上对着一个或数个虚拟的对象倾诉感情、不尽夫妻义务,那么作为另一方完全可以依此来作为请求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并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对于这种证据,作为法院、律师或当事人都是比较容易取得的。
至于网上结婚者的责任问题,不外乎分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两种。根据我国《刑法》,只有构成重婚罪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重婚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或自己已经有配偶还与其他异性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利用虚假方式骗取有关部门再次给与登记;另一种是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即两个人共同生活,对外又以夫妻名义相称。那么,网婚的双方没有在一起真实的生活,两个人天各一方的,很难认定是一种是重婚行为。所以这种刑事责任是不存在的。但是如果凭借网婚作为一个过程、途径或媒介、桥梁,而双方走到现实婚姻当中,那性质就应另当别论了。
除了以上提到的刑事责任以外,网婚者是否有民事责任呢?笔者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尊重、相互扶养、相互忠实的义务,那么作为另一方就可以请求法院判令配偶方履行夫妻义务,终止这种过错行为。而关于是否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目前法律上还没有相关规定。
“网络婚姻”已经对业已存在的婚姻关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在目前来看,我国的婚姻法尚未对其作出相应的规定,特别是新婚姻法在规定的法定离婚事由时仅规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没有明确把“网络婚姻”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对于婚外恋(包括网恋、网婚)而引起的现实婚姻受到影响或破坏的情况,法律中却没有涉及到。
由“网络婚姻”导致的离婚案件,无过错方大都会以过错方的“背叛”行为严重伤害自己的感情为由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离婚时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仅限于以下四种情况:(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公民婚姻成立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原则,即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登记之后,婚姻关系才宣告成立。“网络婚姻”显然不具备这一法定形式要件,“网络夫妻”因此无重婚之嫌:“网络夫妻”双方登陆注册时通常都不以真实资料示人,彼此之间甚至连对方真实姓名和性别都不清楚,在网上更不可能有同居事实发生;至于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就更谈不上了。也就是说,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因“网络婚姻”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想要通过诉讼手段得到精神赔偿,在现阶段来看几乎是不可能的。
对于“网络婚姻”构成违法,理由是过错方有侵权行为和侵权事实的发生,符合民事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但从审判实践看,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的后果通常是冷落其现实中的配偶,进而拉开夫妻双方的感情距离,然而,过分沉溺于电脑游戏、OICQ聊天或足球也同样可能导致相似的结果,将“网络婚姻”行为视为侵权,一般审判人员认为过于牵强。
三、“网络婚姻”的无过错保护
在“网络婚姻”中,过错方的行为的确给无过错方造成了巨大的感情伤害,对其行为不予以法律制裁和约束有违婚姻法保护无过错方的立法本意。在考虑法律的管辖范围时,不应仅仅局限于“网络婚姻”是否为法律意义上的婚姻,而应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出发,考虑其对现实婚姻产生了何种影响。
(一)“网络婚姻”的性质分析。所谓婚姻,男女双方只要具备了法律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婚姻即告成立。从我国婚姻法来看,在婚姻关系的成立过程中,较为主要的是实质要件,而当事人双方的主观条件即自愿结婚是众多条件中的重点。纵观世界各国婚姻立法,虽然对婚姻缔结双方的年龄、血缘关系的规定等存在差异,但均将双方自愿作为婚姻成立的首要条件。而在程序方面,除了一些生理方面的考虑外,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国家为了婚姻关系的稳定和便于管理而设定的,比如我国在1989年之前还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如果没有经过婚姻登记程序,婚姻关系虽在法律上得不到国家承认,但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因此,作为“网络婚姻”,我们不能简单将其理解为游戏,因为在双方当事人主观上已经或多或少的具备了与对方具备一种与现实相同的情感关系,这一点可以通过“网络婚姻”双方的语言和一些网络下的行为予以证明。在考虑这个问题时并不仅仅只是将双方是否见面作为一个很重要的评判标准。因为除去见面一点后,有配偶者的“网络婚姻”与婚外恋并不存在什么区别,更深一层讲,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相比,也仅仅是多了是否存在性行为。但我们在考虑是否与他人同居时,主要考虑的是同居双方的感情,并不是将双方间是否存在性行为作为第一要件。如果将感情因素排除在外,则会出现同居与卖淫混为一谈的情况。另一方面,我国婚姻法将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也体现出感情在婚姻中的重要性。因此“网络姻”应该作为导致感情破裂的重要情形。
(二)“网络婚姻”的客观行为分析。婚姻产生的基础是爱情,在众多由“网络婚姻”导致的离婚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大多数都是由于时间的问题对另一方缺乏必要的体贴和关心。从心理学方面,需求的不满是导致婚姻的重要原因之一。在需求不满中,就包括一方或双方的正当感情需求如温存、体贴等得不到满足。而这种不满足的情况将会导致心理的痛苦并对对方丧失信心,从而促使离婚的发生。从大多数因预防过错而导致的离婚案件来看,这种感受是普遍存在的。在众多由网络问题导致的离婚案中,婚姻的一方均是将大部分精力和时间放在了网上。从网上对一些网民的调查中发现,关系较为亲密的网友在网上聊天的时间一般不会少于20个小时/周,同时加上日常工作的繁忙,夫妻间原本可以相处的时间被大大压缩,这是婚姻的另一方从感情上无法接受的,对其而言,这与现实中的婚外恋已经没有实质性的差别了,无过错方的权利实际已被侵害。
四、“网络婚姻”过错赔偿的法律限定
在新婚姻法中的赔偿范围进行分析时,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均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法,而婚姻法仅仅是对这些行为在民事赔偿方面做到有法可依。在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赔偿中,主要是考虑过错一方是否侵害配偶权,这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要件:一是违法行为,就是以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方式,致使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而违反配偶权保护法律的行为。二是损害事实。侵害配偶权的损害事实,是使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三是侵害配偶权违法行为与配偶身份利益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主观过错,即侵害配偶权的故意。具备以上4个要件,即构成侵害配偶权民事责任。而“网络婚姻”没有满足这几个要件,仅仅是造成感情的破裂的原因,“网络婚姻”无过错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得不到相应的法条支持。面对“网络婚姻”的法律保护空白,如何才能寻找一个合理的平衡点?
“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那么我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
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一是要加深对新婚姻法有关条文的理解,从立法本义上做出准确解释,正确适用法律;二是要完善婚姻法的相关条款,如在第四十六条中加上一款:“因其他原因导致精神损害的”,填补这一法律空白。三是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过程中,在财产分配上应灵活操作,适当向无过错方倾斜,真正做到照顾无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
总之,随着现代化网络的飞速发展,人们从网络中寻找情感寄托、导致婚姻在精神上出轨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很普遍。正如上文中的李某某就是一种婚姻以外网络上的精神外遇。其表现是,虽然双方没有实质性的性行为,却总在心里挂念着对方,把对方看做自己精神和情感上的寄托,以至于冷落了现实生活中的婚姻。然而,网婚者并没有意识到,真正的婚姻,并不仅仅是两个素昧平生的人隔着冰冷的电脑柏拉图式地生活,婚姻的双方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除了一纸婚约,连接或锁定它的还有那些纵横交错密如细丝的感情。聪明的人就应努力把复杂的感情纳入理性的轨道,以免造成对婚姻双方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