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恋的类型、道德评价以及法律责任
婚外恋-解析
婚外恋解析人们对婚外恋的态度,可以从以下的称谓中看出变化:通奸—第三者—婚外恋。“通奸”这个词汇不仅带有明显的贬义色彩,而且在某一特定时期还被当作犯罪行为。而“婚外情”显然是个中性词,甚至会因为一些特殊色彩而为某些人津津乐道。婚外恋的结果无非是两种:一是打破当前的组合转向新的组合;二是疯过吵过闹过之后退回去。而都市白领的婚外恋多数选择了后者,只想获得婚外感情的刺激,却懒得离婚。
婚外恋-类型
与主体的自身心理素质、婚姻境遇、社会氛围条件有关。常见的有:①怀旧型。当事人对现实婚姻不满意,进而与旧日的恋人、知己或好友产生婚外恋情。②情投意合型。夫妻双方在理想追求、生活情趣等方面缺乏共同语言或婚后感情交流不足,导致另寻知音而发生的婚外恋情。③寻求安慰型。夫妻两地分居或一方对另一方的冷漠、虐待等原因,使深感孤独、失落和屈辱的一方从婚外异性身上寻求抚慰和满足,因而发生婚外恋情。④感恩回报型。多见于已婚女性因图报异性对自己的帮助、搭救之恩,混淆友情与恋情界限而产生的婚外恋情。⑤崇拜型。对婚外异性的才华、魅力由敬慕到爱慕,进而发生婚外恋情。多见于女性。⑥报复型。配偶一方爱情转移,另一方为取得心理的暂时平衡或报复对方而与婚外异性交往,进而产生婚外恋情。
婚外恋-道德评价
婚外恋是当今社会中的一个较普遍现象,大多数人对婚外恋持否定和反对态度。婚外恋现象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是复杂的,不能采取简单的处理方式,关键是提高婚姻的质量。尽管婚姻质量有待提高,但是爱情婚姻仍是主流。同时,《婚姻法》也明确规定,人们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解除不幸的婚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外恋不但会破坏他人的婚姻家庭关系,而且也是损害自己配偶利益和对配偶人格价值不尊重的行为,这是道德和情理所不允许的。当夫妻生活出现矛盾时,需要正视并正确地予以处理。在婚姻关系未解除之前,忠诚是婚姻关系的基本要求。保持性爱的专一性,实行一夫一妻制是中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婚外恋正是对合乎人性的一夫一妻制的挑战。一夫一妻制反映了社会文明的发展和道德的进化,并最终表现为男女双方对对方人格价值的尊重,婚外恋行为也有悖于此。因此,不论在中国,还是在流行“性自由”、“性解放”的西方,婚外恋均为大多数人所否定和反对。
婚外恋-法律责任
对婚外恋行为本身,中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但是,因为婚外恋行为引起的虐待、遗弃、重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溺婴、伤害、凶杀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结果,中国的婚姻法、刑法及一些单行法规均有相关的规定。对于婚外恋引起的上述行为,必须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按不同罪名,依法定罪量刑,坚决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