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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法律小常识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16 阅读: 657次

一、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获得的:

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收益;3、知识产权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5、其他共同财产(如股票证券收益)。

二、哪些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如婚前存款,婚前购买的车辆等。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有关赔偿费用;如遇到交通事故获得伤残赔偿金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也就是明确写明只给夫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夫妻财产的约定)。

以上讲的只是法律上原则性的规定,夫妻双方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对共同财产及债务进行相应的约定。但其中也有些限制条件。

如夫妻双方约定债务由一人偿还,除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否则该债务对第三人来讲仍是夫妻共同债务。

另外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要求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离婚的条件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可登记离婚;

2、一方要求离婚准予离婚的条件:

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

E、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被宣告失踪)。

四、离婚的限制

1、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人民法院认为男方确有理由的除外(如非男方原因导致怀孕等)。

五、离婚的法律后果

1、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归于消灭,但抚养子女的义务不变;

2、探视权: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

3、探视的中止: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

4、离婚时一方有困难的,另一方有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的义务。

六、法律救济及措施

1、家庭暴力、家庭虐待:

A、受害人有权请求居委会、村委会及所在单位劝阻、调解;

B、正在实施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公安机关制止,并要求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2、人民法院对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作出判决;

3、依法自诉或控告其刑事犯罪行为;

4、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5、离婚时,一方转移、隐藏、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对其可以不分或少分。

6、离婚后,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请求法院再次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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