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性婚姻起诉离婚
社会学家说,夫妻间如果没有生理疾病或意外,却长达一个月以上没有默契的性生活,就是无性婚姻。无性婚姻也指男女双方在承诺不进行性生活的基础上结成夫妇关系。一些人因种种不可抗力造成性功能丧失,一些人心灵受过重大创伤,还有一些人先天无性,此外还有一些人根本对性就不感兴趣或只是希望组成形式上的婚姻……这样一些人群自愿组成婚姻,也叫无性婚姻。
背景案例:
结婚近一年,却未能与妻子同居生活,无奈丈夫只好起诉离婚。9月26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准许原告龚某与被告程某离婚,被告程某应返还原告龚某彩礼50000元。
2010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此后仅原告打电话与被告联系。2011年正月初一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原告给付被告见面礼6000元、送年折款2000元、赏钱600元。同年正月初九经媒人之手再次给付被告礼金60000元。2011年2月25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3月,原、被告一同乘坐火车去昆明至被告兄长的酒厂。因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在昆明一个月期间。被告与其前夫的孩子一起睡觉,而原告睡在大厅。此后双方未共同生活。因原、被告仅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原告回家后就打电话问被告如何处理其婚姻,被告回答“你想怎么样就怎么样”,2012年春节,被告没有回来与原告一起度过,亦没有打电话与原告联系,为此,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责令被告返还其彩礼686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不够,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又未共同生活,双方之间根本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被告接受原告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68000余元,双方虽进行了婚姻登记,但依照查明的事实,双方确未开始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所作相关解释,原、被告之间的情形应属解释所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求予以大部分支持。为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涉及个人隐私:
《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互相享有配偶权,配偶权的核心是性权利,这种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双方同时履行和协调配合,而且配合双方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缺一不可。配偶权派生的同居权是婚后男女一方都享有与对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于同一住所的权利,另一方有与对方同居的义务,包括夫妻间的性生活、共同寝食和相互扶助等权利。一方没有任何理由拒绝尽夫妻间义务,甚至可以看成是一种精神虐待或家庭暴。
无性婚姻的诉讼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无性婚姻诉讼一般会涉及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患有不能发生性行为的生理疾病或精神疾病,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有不正常的男女关系,及一些当事人有同性恋等个人绝密隐私。如公开审理势必会将这些隐私公之于众。建议当事人及其授权的代理律师在开庭审理前申请不公开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