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者介入离婚纠纷怎样处理
法庭上,对“第三者”的认识常常发生争执。有的甚至把通奸、姘居行为人和造成他人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的人均称为第三者。专家指出,这样的认识,其实是把第三者与通奸、姘居混为一谈,抹煞了第三者主观故意破坏他人婚姻关系的本质特征。
“第三者”和“第三者介入”
行为人单有与人通奸、姘居的行为而缺少主观故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要件,不能构成第三者。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君介绍,第三者,是指本身有配偶,又与他人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或本身无配偶与有配偶的一方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或双方各有配偶又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而妨害了他人正常婚姻家庭,并意图取代他人婚姻关系的一方的行为人。而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故意破坏,并意图取代他人婚姻关系的一方的行为,叫“第三者介入”。
李君指出,构成第三者介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介入的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具有主观上破坏他人婚姻关系,且与之有结婚的故意。如果由于误解或受对方欺骗,无意破坏他人婚姻关系,仅是一时冲动发生性行为,或者出于玩弄而通奸,则不构成第三者介入。若无意图与对方结婚取代他人婚姻关系的目的,没有与其缔结婚约的意思表示,则不存在介入他人婚姻关系的问题,其行为只不过是玩弄对方而已。
第二,介入的第三者与对方要有客观上的越轨行为。所谓越轨行为,包括拥抱、接吻等动作,乃至通奸、姘居等行为。
第三,有由于第三者介入而导致对方夫妻感情恶化,家庭关系破裂的后果。所谓夫妻感情恶化,是指夫妻之间相互冷淡、疏远、厌恶、打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分居多年,积怨很深,互有成见;或男方不疼子惜妻,常打骂虐待对方,毫无夫妻之情,见面如冤家仇人,互相敌视,互相嫌恶,出言伤人,出手打人。所谓家庭关系破裂,是指基于夫妻感情恶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彻底破裂,没有感情,关系不融洽,见面相互避开。不理不睬,互不关心,甚至常打骂虐待,漠视子女利益。否则,夫妻不可能闹离婚,因而,也不可能出现第三者介入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第三者介入”离婚纠纷如何处理 李君律师指出,“第三者介入”离婚纠纷,一般有这么几种解决方法。首先是查清第三者介入的客观事实,查清第三者的婚姻状况,个人经历,一贯表现与对方的关系深度,教育第三者终止关系;建议行政机关严肃处理和调动第三者或有过错一方的工作,为夫妻和好创造条件。
其次,若双方婚前基础和婚后感情均好,第三者介入行为的发生是有过错一方遗弃妻子,另结新欢,这属喜新厌旧,应做调解和好工作,可判决不准离婚。若双方是由父母包办成婚,婚后又未建立起感情,夫妻常吵打不和,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在未离婚前,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为“死亡”婚姻,可判决准予离婚。
第三,对知错不改的,构成重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未构成犯罪的,应建议有关组织按党纪政纪处理,尤其对第三者的处理更为重要。
第四,夫妻婚前感情基础好,关系融洽,过错一方喜新厌旧,但在主观上无与第三人结婚的目的,存在恢复和好的可能性。客观上,第三者已主动断绝关系,夫妻双方尚未达到不堪同居的严重后果,有过错与无过错方有争取和好的行动和希望。这类离婚纠纷,一般是找有过错一方谈心,使其回心转意,取得对方谅解,促使调解和好。若调解无效,也可判决不准离婚。
第五,对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纠纷,一般都判决离婚。当有过错方厌弃对方,与第三者秘密来往,无过错方执意不让,导致夫妻相互敌视,夫妻关系不堪同居,无可挽回,一般调解离婚。若无过错方宁死不离,一般在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一方,择机盼离。无过错方提出离婚的,经调解和好无效时,一般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