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被告不到庭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但该法又规定有些案件的被告是必须要求到庭的,譬如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就要求双方必须到庭。这样法院在处理离婚时,一旦一方不愿意离婚,以各种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将如何处理?可以以缺席审判的名义直接判离婚或者不准离婚吗?跟着若悠网小编一起来议论下。
离婚诉讼被告不到庭怎么办
即使被告没出庭应诉或未经法官许可中途退庭,法院依然会作出判决。这种判决叫“缺席判决”。
其意义是为了全面维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不使诉讼因一方当事人的随意缺席半途而废,并使案件争议依法得到解决。
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强制被告到庭,但对于必须出庭的被告,法院可能会强制其到庭。这样的被告主要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的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以及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一般法院会在开庭三日前向原告和被告送达传票通知他们开庭的时间、地点,如果被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会再次发出传票通知被告到庭应诉。
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过两次传票传唤,还是不出庭的话,法院就会派出司法警察强制拘传其到庭。
案情简介
2010年3月,北京的佟某(女)与外地户籍的李某在酒吧相识,相恋三个月后俩人登记结婚,与佟某的父母生活在一起。半年后,李某向佟某提出自己准备做二手汽车生意,手头资金不宽裕,希望佟某能向父母借一部分钱,佟某的母亲通过银行陆续向李某的卡中汇入4万元。后来,李某多次向佟某的父母借钱,引起佟某母亲的警觉,婉言拒绝了。2011年2月,佟某与李某吵架后,李某便离开了佟某父母的家,刚开始佟某给他打电话,他还接听,后来就再也联系不上了。佟某到李某的老家找李某父亲询问李某的下落,李某父亲告诉佟某自己也找不到李某,回京后,佟某到公安机关报案,查找李某,但是一直杳无音信。无奈,2012年5月,佟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外地户籍的李某(男)离婚。
法院审理
法院受理后,通过佟某提供的李某电话,无法找到李某,通过到李某外埠居住地向其父亲送达诉讼文书,但其父亲称李某已外出务工,家中仅有父母在家。在查知李某的电话号码后,承办法官向李某打了电话,但李某既不告知其打工地址,也不前来应诉,承办法官只能让佟某办理公告送达手续,公告期满,李某仍未到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了此案,由于佟某与李某生活时间较短,无共同财产,也无子女,佟某的母亲放弃了向佟某和李某追索债权,人民法院遂做出判决,判决佟某和李某离婚。在公告送达判决书的同时,人民法院将判决书副本邮寄给了李某的父亲。公告期满后,判决书生效,佟某终于与李某解除了婚姻关系。
律师评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因此在被告拒不到庭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离婚案件涉及双方身份关系,缺席审判对于躲避离婚的被告而言,显然丧失了争取其合法权益的机会,虽然缺席出庭的动机和主客观原因归责于被告,但为了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及平等的诉权,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是尽量进行了必要的弥补。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第12条:“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答复是:“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程序来完成对被告的通知义务,公告送达60日的公告期届满,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决。但是,公告送达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其一、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其二、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根据民诉法第78条至83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本案中,人民法院就是结合了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多种方式进行了送达,在公告期满后才缺席审理了此案,体现了对离婚判决的审慎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