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理由不能太奇葩
想要诉讼离婚,您需要写一份规范的离婚起诉书,而诉讼理由则是离婚起诉书上最重要的内容之一。诉讼理由的书写必须具备并符合法定理由,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存在许多奇葩的诉讼离婚理由,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诉讼离婚理由不能太奇葩
奇葩理由一:“我要养‘小三’”
小辉与小雅是2013年12月步入婚姻殿堂的。2014年5月,小雅怀孕后,小辉便与同事小何打得火热,并很快同居在一起。为能更好地卿卿我我,小何甚至辞去工作,专门为彼此“构筑爱巢”。由于小辉一人的工资收入毕竟有限,要同时供养妻子和“小三”实在力不从心,小辉于是在2015年1月提出离婚。虽然小雅拒绝,并表示可以谅解,小辉在权衡之后,仍以“既要养老婆,又要养‘小三’,我实在难以应付,只能舍弃老婆”为由,提起了离婚诉讼。
奇葩理由二:“妻子爱撒娇”
丈夫小刚和妻子小俐都是“87后”,小俐比小刚小一岁。由于被父母所惯,小俐从小便爱撒娇。在与小刚恋爱时,也时不时嗲声嗲气。“当初,我觉得蛮好玩的,并乐意接受,甚至一再纵容。但结婚之后,我便腻了、烦了,还为此恶心。尤其是我要她改,她不但不改,反而以撒娇作答,我已无法忍受,只能彼此散伙。”见小俐并不同意,2015年2月,小刚竟然提起了离婚诉讼。而法庭调查发现,两人夫妻感情很好,小俐除了爱撒娇,并无他错。
奇葩理由三:“我想同性恋”
2015年3月13日,面对小符的离婚诉状,连资深的立案法官也哑然了。“我与妻子小菲婚后的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她一直爱着我,我也依然爱着她。我之所以起诉要求离婚,是因为她不让我进行同性恋,甚至将我的同性恋男友赶走,东西丢掉,一点面子也不给,让我在同性恋男友面前无地自容、无法做人。”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小符竟然要求同性恋男友出庭作证,而同性恋男友不但随同小符前来立案,还当场表示愿意出庭作证。
【法官说法】
法院判决夫妻离婚实行法定理由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即在我国,法院判决夫妻离婚,实行的是法定理由制:既要符合所设定五项情形的实质要件,在程序上又要经“调解无效”。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主要还包括: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等。很明显,上述案例中任性与雷人的离婚理由根本不在其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4条还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对处于该范围内的女方,哪怕男方具有离婚的法定理由,且经调解无效,一般也不得诉请离婚。案例1中小雅正处在特殊时期,因此小辉无权要求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