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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哪些情况下适用公告送达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1 阅读: 396次

什么是公告送达,有哪些具体的形式呢?接下来有关离婚案件哪些情况下适用公告送达的内容由若悠网小编为您介绍,欢迎您的阅读!

婚后一方或双方外出打工后,因双方缺乏联系和沟通,使得离婚现象日趋普遍。离婚时,又因法院难以查明被告住所地,故而法官往往以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此举既增加了法院考核指标中的四项指标案件数,又因法官忽略查找程序,使得被告无法得知原告起诉的事实,因而失去向法院递交答辩状或陈述相关事实的机会,从而造成案件事实难以查清,有可能作出对被告不利的裁判结果。

法院在认定被告下落不明以及采用公告的方式向其送达法律文书时,一方当事人的缺位,必然导致诉辩双方的失衡,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审理结果的公正。离婚案件由于涉及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子女抚养、财产继承以及共同财产分割等诸多法律问题,法院的判决一旦生效,该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当事人即使可以运用法律手段对财产等进行救济,但其婚姻关系却不再具有逆转性,从而导致了一些案件长期“案结事不了”,产生了许多不稳定因素。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应当正确适用公告送达。

如何在离婚中正确适用公告送达,笔者认为应当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严格公告送达的程序,对已穷尽了民诉法第七十八至八十四条规定了送达方式后仍然无法送达的,在深入社区(村委会)进行走访调查、形成调查并经过查找后,仍无法得知当事人下落且原住所地的村(居)委会亦证明当事人确实下落不明的,才采用公告送达方式。也就是说,公告送达应被认为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送达方式。

适用公告程序应建立必要的审批制度和合议制度。公告程序是一项很重要的诉讼活动,适用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情况下也要求组成合议庭审理。因此,决定适用公告程序应当慎重、严格,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建立一定的审批制度予以把关,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由合议庭决定,不应由独任审判员或案件的主审人个人随意决定,以防止错误适用的危害后果之发生。同时,建议在司法实践中明确公告送达的管理部门,即实现统一管理。

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公告送达。针对不同类型的受送达人,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例如,除了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外,还可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公告,或将公告直接张贴在受送达人户籍所在地,并送一份公告给被告直系亲属,以期待通过其亲朋好友及时传达给当事人相关诉讼信息,实现告知目的。另外,也可通过网络、电视、电台的形式进行公告送达,以充分实现公告送达“公之于众,告之天下”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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