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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成都首例以反家暴法认定家暴的离婚案件宣判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19 阅读: 476次

2018年3月1日《反家暴法》正式实施后,成都首起以该法认定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已经审结宣判。在此之前审理的很多离婚案,由于难取证,家暴情节往往难以认定。

“准许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3月10日下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华阳法庭,当审判员宣判结果后,原告席上的周某长长地松了口气——缠绕着自己的噩梦结束了。

据了解,这是《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后,成都首起以该法认定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在此之前审理的很多离婚案,由于难取证,家暴情节往往难以认定。

屡次被施暴,怀孕未幸免,光是报警的都有五六次

尽管事情已过去两个月,但周某的头部仍可看到伤疤。这个疤正是张强某造成的。1月4日晚,张强某一身酒气回到家中,与周某发生口角。争执中,张强某拿起床边的台灯往妻子头上打去,留下了一道5厘米的口子。

“当时完全懵了,没想到他下手这么狠。”周某当即向华阳派出所报警,民警随后到场对两人进行了劝导。

这并不是周某第一次被丈夫打。她回忆,2012年初,就在两人还在交往时,张强某就扇过她一耳光。婚后,两人常因家庭琐事争执,张某多次对她施以拳脚,“光是报警的,都有五六次了。”

2012年底,在成都太升南路两人再次发生口角,“他把我从车上拉下来,扯着我的头发拖了好几米远。”当时,周某已怀孕6个月,“后来他下跪求我原谅,并保证再也不这样,我才原谅了他。”

然而,张强某并没有遵守承诺。“这次,我是真的死心了。”1月20日,周某拿着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和医院开出的诊断证明书,到法院起诉离婚。

男方否认家暴,拒绝出庭,法院根据出警记录认定

3月10日的庭审,张强某并没有出席,他也拒不承认自己实施了家暴。不过,法院最终还是认定了其家庭暴力的事实。

反家暴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周某受伤后前往四川石油管理局总医院就诊,医生开了诊断证明书。随后,她又前往之前出警的华阳派出所,复印了当天的《接(报)处警登记表》。根据这两个证据,法院认定,张强某殴打周某致其头皮裂伤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虽然张强某拒绝出庭,法院仍当庭进行了缺席宣判,准许周某与张强某离婚。

据了解,这是3月1日反家暴法实施后,成都首个以该法作为裁判依据,认定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

法官提醒:遭遇家暴立即报警 出警记录是关键证据

据双流法院统计,从2013年到2015年,总共有2500起离婚案件,其中因家暴提起诉讼的有329起,然而,最终认定为家暴的只有1例。

为何家暴难认定?负责审判周某离婚纠纷案的代理审判员周艳飞表示,家暴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少有目击证人。而亲属因存在利害关系,证明力较弱。此外,当事人缺乏举证意识,通常只是用照片作为证据,“这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那么,遭遇家暴后,受害者应该怎样留存证据、保护自己呢?周艳飞表示,遭遇家暴后,受害者应第一时间报警,请民警证明发生了纠纷且(对方)实施了殴打,“可以要求民警在出警记录表上载明受伤缘由。”另外,民警也会根据情节轻重,对施暴者开出告诫书,“这些都是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家暴的重要证据。”

反家暴法对于施暴次数、伤情轻重并无明确规定,“只要动了手,并且受害方不愿意谅解,司法机关都会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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