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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周在微信上与他人暧昧,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婚外情证据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31 阅读: 554次

现在,很多人用微信进行聊天。夫妻双方有忠诚的义务,如果有婚外情的,属于有外遇的行为,是可以提出离婚的。那么,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婚外情证据吗?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

已婚的原告王某今年29岁,在一家私企上班。与妻子小周结婚后,双方共同在北京生活,由于王某经常加班到很晚,有时应酬客户晚上也回来很晚。小周就靠上网聊天打发寂寞时光。2012年3月,王某无意间打开小周的微信聊天记录,竟看到妻子与几个网友挑逗暧昧的内容。王某于是找人将妻子的聊天软件密码破解,修复了聊天记录数据包,找到了近4个月来妻子和他人的聊天记录,全部打印出来。王某找妻子商量协议离婚,但妻子不同意。2012年10月,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小周背叛婚姻、有过错为由,要求与小周离婚,并要求小周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小周拒不承认自己有婚外恋行为,也不同意离婚。夫妻对簿公堂。王某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妻子“出轨”的证据,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法院认定妻子属于婚姻生活中的过错方。

[法律解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网上聊天是以虚拟身份进行,该份证据不能认定其就是被告本人的聊天记录。另外,因电子数据的易编辑修改性,很难保证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而王某又不能提供小周有婚外恋的确凿证据,因此不能认定小周的婚外恋行为。法院以理由不足为由判决不予准许双方离婚。

QQ、微信、微博聊天记录等均属于民事诉讼证据中视听资料的一种。司法实践中,以QQ聊天记录、微信等电子证据向法院起诉的并非个案。目前有法院根据个案特定情况,推断网上聊天记录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并据此作为佐证以判案。

但QQ聊天、微博、微信等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等特征,存在着许多先天不足,证明力较弱。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由于网络的虚拟程度高,QQ、微信等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值得怀疑,法院在对此类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上存在很大的难度。二是由于聊天软件非实名制注册,聊天记录中的名字都是虚拟的,很多情况下不能认定其中那个网名就是当事人,这就使得聊天记录的证明力比电子邮件更弱。

因此,除非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否则网上聊天记录难以作为证据得到法院的采纳。审判中,在离婚案件中,时常有当事人拿着QQ、微信聊天记录,试图证明对方有婚外情,但很少被法院采纳,一是聊天记录中的身份难以确认,二是即便能够确认身份,也不足以证明现实生活中的婚外情关系,不能作为离婚官司中对方有重大过错的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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