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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诉马蓉案近日开庭,宝强提出的诉讼请求有哪些法律依据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5 阅读: 485次

备受关注的王宝强与马蓉离婚案于昨日中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庭,马蓉诉王宝强名誉侵权案也在同一个法院同一天下午开庭。自该案受理以来宝强的提出三个离婚诉讼请求:争取孩子抚养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有新增的精神抚慰金,那么,其提出这些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都在哪里?法院会支持宝强的请求吗?

宝强能争取孩子抚养权吗?

一、男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法律依据

1、子女在两周岁以下,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子女在两周岁以下,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男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子女在两周岁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4、男女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男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5、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几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6、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成长的。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主动要求与父亲生活的。

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男方可以要求判给自己: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宝强的律师在新闻采访时曾表示,因对方存在不当行为会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不好的影响,因此要求无过错方也就是宝强来抚养孩子。而法院在审理子女抚养问题时,也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与子女间的感情,还有经济能力等方面。

宝强的上亿财产怎么分: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

1、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几个重要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如住房。同时,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给予补偿原则

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2、一方转移财产,可少分或不分的问题

今年国庆期间,最高法院发布了新一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指导案例66号离婚纠纷案,明确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

但在具体案件中某一方不分或者少分要参考财产损害程度,并不是一出现转移财产就会被判净身出户。如果证据表明宝强的妻子有转移或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宝强会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部分。

宝强增加诉讼请求:要求马蓉支付精神抚慰金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1、索要离婚损害赔偿要满足的条件

(1)被请求方必须具有法定的过错行为,如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请求方无法定过错行为。

(3)因法定过错行为给请求方造成了损害。一方出轨引起的离婚损害赔偿主要表现为精神上的损害,赔偿的是精神损失。

(4)因法定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

2、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1)无过错方精神受到损害的程度。可以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精神伤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由于其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可委托医疗单位作出相应判断。

(2)过错方具体的出轨情节。如重婚与通奸相比,重婚过错行为更为严重,危害性更大,属情节恶劣。而通奸行为相对来说,其情节较轻。

(3)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如,婚外情一方与第三者的行为,是不是严重影响了无过错方的生活。

(4)其他相关因素。如双方结婚年限,双方结婚时间长短,双方婚后的感情,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应当作为赔偿考量因素。

新增的索要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会根据提交的相关证据来判定,需要出示的证据要能证明对方出轨的,一般是指对方与他人生有小孩,或有录音录像相片等证据,证明对方与第三者同居或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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