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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才知对方曾与他人同居可以要求赔偿吗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6 阅读: 536次

夫妻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如果夫妻一方有过错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并且无过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那么,如果离婚后才知对方曾与他人同居可以要求赔偿吗?今天,若悠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规定,离婚一方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离婚时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是如果是离婚后才知对方曾与他人同居是不可以要求赔偿的。关于离婚赔偿是有一定的条件和时间的要求的,不是想要求赔偿就能得到赔偿的。

离婚赔偿的条件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指由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的;(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一般应构成轻微伤,如构成轻伤的话就涉及到故意伤害罪了)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持续性、经常性的受到家庭暴力的话,就会构成虐待)

如有以上情形,无过错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还有时间的限定。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提出时间:

1、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婚内赔偿。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离婚时未提起,离婚后不能再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请求。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审内另行起诉。

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法律规定,离婚一方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离婚时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是如果是离婚后才知对方曾与他人同居是不可以要求赔偿的。关于离婚赔偿是有一定的条件和时间的要求的。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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