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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可否将共有财产中自己的份额立遗嘱由女儿继承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3 阅读: 456次

以前的人重男轻女,人老了之后就想要把财产全部给儿子,这在我们生活中很常见。那么,夫妻一方可否将共有财产中自己的份额立遗嘱由女儿继承?接下来由若悠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夫妻一方可否将共有财产中自己的份额立遗嘱由女儿继承

1、夫妻中的一方无权立遗嘱处分全部共有财产,一方只能立遗嘱处分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因此,该遗嘱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因此,夫妻中的一方以遗嘱处分了属于配偶的财产部分的,该部分遗嘱无效。当然,遗嘱中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部分的,仍然有效。

婚前财产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婚前财产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1.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3.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利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利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

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股权转为了货币,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能要求以共同财产或要求另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抵偿。而对于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从事投资、经营、或者婚前投资婚后获得分红,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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