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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有哪些类型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5 阅读: 329次

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解除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假离婚受法律保护吗?假离婚能否撤销呢?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一、假离婚有哪些类型?

一般而言,虚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通谋离婚,二是欺诈离婚。

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

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二、假离婚有法律效力吗?

“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旦领取离婚证后,他们的婚姻即告解除,双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不再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均取得再婚的权利。因为婚姻的登记行为具有公示效力,无论其离婚登记是否属于自愿和是否具有离婚的真实意愿,其离婚行为都属有效。但是,对于借离婚而达到的非法目的,属于民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3、无效民事行为。假离婚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1)财产风险。

共同财产可能变成一方的婚前财产。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范围,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对夫妻原有两套房属共有财产,“假离婚”时两套房产归女方,在离婚协议上约定两套房屋归女方所有,即使后来复婚,这两套房都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2)“弄假成真”风险。

有些“假离婚”者本来已经约定,在实现不正当目的之后再行复婚。然而,离婚之后有些人却“假戏真做”,一方见异思迁,抛弃另一方,拒绝复婚,从而致使双方矛盾激化,引发事端,形成社会不安定隐患。根据现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立法精神,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即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对虚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也就是说,虚假离婚后婚姻关系出现问题,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其不利后果完全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当然,婚姻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虚假调解离婚的,有证据证明调解不是自己真实愿意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要求撤销。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调解离婚后又与他人结婚的,那么对于离婚一事就不能再要求撤销,而只能在财产上要求重新审理。

接下来给大家举个例子,自己感受一下!

案例说明

黄女士和丈夫2010年结婚,双方居住在丈夫婚前贷款购买的一套80平方米的房子里,原打算2012年要个孩子,但是因为双方都要上班,所以两人商量让远在乡下的父母进城来帮忙照顾孩子,可原本舒适的小家就会因为人多而变得很拥挤,于是双方决定购买二套住房。为了规避住房限购政策,丈夫提议假离婚,因为黄女士没有房产,以前也没贷过款,再购房仍属首套房,于是约定现有房屋归丈夫所有,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没有想到两个月后黄女士丈夫与别人结婚,并领了结婚证。

黄女士想知道她和丈夫的假离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撤销?

黄女士和丈夫的离婚具有法律效力。因为当事人夫妻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有表示自己意思的自由,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无论他们离婚的动机是为了买房还是其他,只要双方自愿到民政局按法定程序办理了离婚手续并领取离婚证,婚姻关系就已经解除。黄女士无权要求撤销。在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的情况下,黄女士前夫与别人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办理结婚证的行为有效,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三、有必要从制度上审核和处罚“假离婚”吗?

假离婚虽然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但由于公民有结婚离婚的自由,有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又因为婚姻中的恩怨是非这些感情因素是无法为外人道的,所以在当事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明确表达了自愿离婚的意思并依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后,对自己离婚的效力无法用“意思表示不真实”主张无效、对财产的处分结果无法简单用合同法中的“显失公平”予以撤销,因此,不管双方出于什么动机离婚,离婚的效力却是真实有效的。

也因为上述的原因,审核真假离婚是有相当难度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因此也无需从法律或制度层面上去处罚假离婚者。为追求经济利益的假离婚隐藏着巨大风险和后患,往往使游戏法律和婚姻者受到事先无法预知的困扰而追悔莫及。正如布鲁斯的比喻,“你激怒了婚姻,婚姻必然抛弃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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