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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诉讼的规定有哪些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22 阅读: 381次

1.婚姻诉讼之管辖确定

一审离婚诉讼之管辖确定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通常情况下,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其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况下离婚诉讼之管辖法院还可能为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等。具体管辖确定规则详见法律适用指引部分。

2.婚姻诉讼之举证要求

原、被告涉及承担的举证责任一般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夫妻身份信息

包括用以证明夫妻双方的身份信息及夫妻关系的有关证据,主要指身份证、户口登记簿、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婚姻登记开具的证明等。

(2)感情关系方面

用以证明夫妻感情状况、分居时间等方面的相关证据,包括知情人的证人证言等。

(3)共同财产部分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价值、分割方案提供的相应证据,包括银行存款凭证、不动产产权登记、购车合同、房屋价值评估报告等证据。由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涉及到对财产所有权的处分,在财产权属的举证方面要求较为严格。

(4)共同债务部分

用以证明债务的存在、形成、数额的相关证据,可能包括借据、欠据、转账凭证等。由于涉及第三人利益,对此种证据的举证及认定同样较为严格,不应仅凭夫妻自认或单纯的借据认定债务的情况。

(5)子女抚养方面

用以证明婚生子女的身份或跟随某方生活更为合适的证据,包括户口簿、出生证明、医学亲子鉴定等。

(6)损害赔偿方面

用以证明构成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配偶一方的过错责任的证据,包括存在家暴、遗弃等过错情节的证据。

(7)其他婚姻诉讼证据

根据个案不同,其他婚姻诉讼中还有可能涉及保证书、离婚协议、析产协议、给付彩礼凭证等相关证据。

3.婚姻诉讼之裁判规则

法院在审理婚姻纠纷案件时,围绕原、被告争议焦点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并围绕诉讼请求作出裁判,以离婚案件为例,主要的裁判规则包括以下几点:

(1)婚姻关系类

有关婚姻是否无效;婚姻关系是否撤销;申请婚姻关系无效之主体;事实婚姻的认定及解除;同居关系之认定及解除问题的规定,具体见法律规定指引相关部分。

有关是否判决离婚的问题,重点考量、判断是否存在法定判离的情节;夫妻婚姻基础如何,双方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有无和好可能;若判决离婚,对子女抚养等问题是否能够做出合理安排。

(2)财产分割类

离婚诉讼中,若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异议,夫妻双方可协商作另案处理或中止离婚案件之审理,先进行析产。确定共同财产之范围后,应本着公平兼顾保护妇女权益、保护无过错一方之原则,把握其来源、性质,确认其归属、分割方案。具体对不动产、动产、债权、股权等财产的认定及分割,见指引相关部分详述。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究竟属于一方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主要取决于内外两个方面:对外,要看夫妻债务的产生方式;对内,要看所负债务的用途及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方式是否有约定。现行立法对夫妻共同债务这一问题的法律制度的构建较为简单、原则,既要防范夫妻利用离婚逃避债务,也要防范离婚夫妻的一方编造共同债务,在诚信体系尚不完备的今天,还是要依靠法官在不同个案中,根据法律规定、经验法则进行判断。

(3)子女抚养类

法院确定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的问题,一般以子女权益、身心健康及实际需要为重,考虑子女的年龄、教育、医疗问题,尊重子女意愿;考虑夫妻双方的身心状况;及直接抚养一方对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能否配合等情况综合考虑加以确定。

(4)损害赔偿类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对损害赔偿的请求,有以下三点规则:(1)必须依附于离婚诉讼,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请求损害赔偿;(2)双方均有过错情节导致离婚的,双方均不赔偿;(3)若判决不准离婚,则该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5)被告下落不明的离婚诉讼

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离婚诉讼,原告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法院受理后,经公告送达相关文书,可以适用缺席审判。至于判决离婚与否,仍需结合被告下落不明原因及时间等因素,及导致婚姻感情破裂与否考虑而定;但若判决离婚,因被告下落不明,法院一般不对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进行处理。而原告的相关财产权益也并非因此丧失保护,其可通过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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