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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时都存在哪些误区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6 阅读: 381次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后专指通过法律手续解除夫妻关系。

离婚时,一方急于结束不幸的婚姻,草率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离婚后,分配利益较少的一方后悔,想重新分割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由于原离婚协议书签订的较为简易,法院往往不会对离婚条件重新认定。今天,我们请来专业离婚律师为我们普及诉讼离婚的误区。

一大误区:“青春损失费“赔偿误区

有女性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我国婚姻法规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只有存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受害方赔偿。最高院关于婚姻案件的问答中,也明确指出,女方要求“青春损失费”是于法无据的。

二大误区:“我不同意离就别想离”

有的当事人误认为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离婚就不会判决离婚;事实上,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已经破裂,即使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因此,一旦对方已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另一方应积极备应诉,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不可抱着不同意离法院就不会判离的侥幸心理,从而忽略了维护自己权益必要的准备工作。

三大误区:小孩抚养误区——抚养费和抚养权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判决离婚后,小孩由另一方直接抚养,自己就没有任何义务了,或者认为小孩子判给对方后,自己就再也没有机会争取小孩的抚养权。实际上离婚解除的是婚姻关系,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是无法解除的,双方还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监护抚养赡养继承等,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仍应当承担抚养费。离婚后,如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变更小孩的抚养权。

四大误区:离婚了就别来找我

婚姻当事人在法庭上对薄公堂后,往往会有一种报复心理,一方在取得小孩抚养权后,常常拒绝对方探望小孩,这就侵犯了对方的探望权,受害方可以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法院会判决支持,并可应一方的要求强制执行。

五大误区:只要找到了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自己在诉讼中就会占主动

实际上,婚外情只能说明一方有过错,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可能会少分。而如果一方有婚外情,势必行动非常隐蔽,另一方很难查找证据,再者,非专业人员取证因不了解法律的规定,往往容易侵犯别人的隐私,因此在查找对方婚外情证据时,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找回来的证据在法庭上并不一定具有证明效力。经常有当事人过份注重寻找对方婚外情的证据,而忽略了更重要的证据——财产证据的收集。导致在诉讼中处于非常不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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