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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内容能不能做为外遇的证据离婚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4-07 阅读: 426次

手机短信内容能不能做为外遇的证据离婚?

手机短信本身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关键是是该证据是否能证明所要证明的问题以及是否有一定的证明效力。

【客户咨询】

我老公在外面有女人我们已经没有感情想离婚我看到他手机上有几条一个女人发给他的信息说什么很爱他好想他会一直爱他,我知道他有外遇但是没有证据不知道什么东西才算证据。

【解答】

手机短信本身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关键是是该证据是否能证明所要证明的问题以及是否有一定的证明效力,或者是否要结合其他证据相互映证?在举证时,往往应考虑证据的取得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具有证明效力、证据与所要证明的事项之间是否相关联等等。

手机短信要作为法庭证据,需要证明手机短信的真实性。可以把手机和手机上的短信用相机拍下来,然后把手机及上面的短信拿到公证处做公证,要求公证手机上的短信内容。因其丈夫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必须相互忠诚的义务,属于非正当隐私,不受法律保护,可以办理公证,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近来,有不少法院反映,实践中对数据电文证据如何开展举证、质证和认证较难把握。为统一审判思路,高院民二庭就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数据电文?数据电文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答: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之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电子签名法》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实践中数据电文证据主要有哪些?

答:主要有手机短信、传真件、电子邮件及网页证据等。

三、手机短信如何在法庭上出示?

答: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四、审查手机短信应注意哪些情况?

答: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1)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发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发(收)件箱中;

(3)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

(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五、审查传真件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传真已成为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的一种法定形式,其效力受法律保护。在订立合同时,传真的内容即是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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