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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一方剥夺他方探视权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 网络 时间: 2019-03-31 阅读: 472次

我国婚姻法在修正时增加了关于探望权的规定。探望权是指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定期或不定期看望未成年子女或与子女相处的权利。探望权是父母的一种天然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剥夺!除了出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探望权才可以中止!接下来若悠网小编为你解答离婚夫妻一方剥夺他方探视权应该如何处理,欢迎浏览。

离婚夫妻一方剥夺他方探视权应该如何处理

依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案情

去年6月,我市某地农村妇女张某与丈夫马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婚后所生的女儿——3岁的小佳跟随父亲马某一起生活,抚养费由马某一人负担。离婚时,马某曾与前妻张某签下一份书面协议,其承诺女儿小佳可以每两个月跟随母亲回去生活一周。不料协议生效之后,马某却未肯执行该协议,多次设置障碍阻挠张某探望女儿小佳。同年9月,思女心切的张某不得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协议上的承诺,同时还要求增加平常的探视时间。

法律分析

本案中,被告马某无故违反承诺,长时间阻挠原告张某探望其女儿,这无疑侵犯了母亲张某的探望权。法院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以判决的形式明确了争议双方对子女探望的时间及方式,维护了双方的权益。

法院判决

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曾就孩子的探望权问题给张某作出过书面承诺,所以张某要求马某履行承诺并无不当;同时,张某对小佳负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故其要求增加探视时间的理由正当,应给予支持。但另一方面,法院考虑到小佳尚年幼,张某所要求的每两个月接走小佳生活一周,对小佳的成长不利,故法院对这一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张某每隔两个星期的星期日上午到马某的居住地,由马某陪同一起探望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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