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原告应举证据有哪些
离婚诉讼的原告在向人民法院呈交离婚诉状应提交其提起离婚诉讼理由成立的证据,即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这一规定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做出的,离婚诉讼的原告应举哪些证据呢?若悠网小编为您带来了以下知识。
离婚诉讼的原告应举证据有哪些
一、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三、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四、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
五、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等,应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
离婚案件:
①婚姻关系证明;
②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③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
④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
⑤双方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
⑥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⑦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
⑧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