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离婚的方式有几种
核心内容:涉外婚姻的缔结,包括有可能出现婚姻的解除,以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带来了麻烦。一方面,华侨可以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离婚,直接去国内一方居民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如果,华侨通过协议离婚不成,亦或者协议离婚不能被国外一方居住国所承认,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的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华侨离婚的途径有哪些呢?下文为您具体介绍。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华侨离婚有两种途径:
一种是协议离婚,协商签订离婚协议后,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即可。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即在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
诉讼离婚主要涉及财产的分割及孩子抚养权的归属。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准备诉状、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去立案即可。起诉离婚需要递交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及财产清单。
所以,华侨离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离婚方式,做最有利自己的安排。
由于配偶身份与国籍的不同,华侨离婚案件中也就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办理。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一、华侨离婚,同内地居民在诉讼离婚如何办理?
华侨与内地居民在中国内地起诉离婚的,应向内地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们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对华侨同国内公民的离婚案件,应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和侨务政策的要求,按照照顾华侨的原则,慎重处理。
1.国内配偶以华侨国外依据重婚为理由提出离婚的,查有实据的,应准予离婚。
2.华侨久不回国,杳无音讯,不尽夫妻义务,国内配偶要求离婚的,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在公告期满后判决准予离婚。判决书公告送达后,在上诉期届满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3.国外华侨与国内配偶有通信联系,并汇款供养亲属,国内配偶要求离婚的,华侨不同意离婚的,一般应尽量调节不离。如国内配偶坚决要求离婚,矛盾激化而发生意外事件可能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准予离婚。
4.华侨以国内配偶有不忠行为或其他充足理由提出离婚的,如果查证属实,一般应准予离婚。
5.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按《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二、双方均为华侨,离婚如何办理?需要什么程序、手续?
夫妻双方均为华侨,要求在国内办理离婚的,无论是一方要求离婚还是双方自愿离婚,都必须向结婚登记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当事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国时,可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委托书和意见书均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上述委托书和意见书也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如果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申请离婚时,双方又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双方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的正本,而不能是复印件,目的是为了保证其真实性。
三、双方均是居国外华侨的离婚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对这种离婚,原则上应向居住国有关机关申办离婚手续。但居住国因某种原因不受理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懂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忧伤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